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07月24日13:17:14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11]54号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对象

2010年起,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选择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对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安置补助金按有关规定发放。

二、培训内容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包括初、中、高级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等内容:

(一)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具体时间按照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确定],完成规定培训课程、学时后,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按照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承训学校(机构)

由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含高职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专学校)和相应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学校(机构)]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任务。

四、入学程序

(一)发布信息。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承训学校(机构)招生计划,会同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和承训学校(机构)制定招生简章,于2月底、6月底前在办公场所、宣传栏、网站、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确保当年退役士兵了解和知晓相关政策和信息。

(二)报名入学。

1.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在退役后次年3月前,转业士官在退役后当年7月前,可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参加教育培训,最多可填报3个志愿,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照片等,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对申请人的参训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退回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

3.民政部门汇总退役士兵报名情况并按照承训学校(机构)分类后,将名单分别交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由其与承训学校(机构)进行对接。各承训学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并及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与承训学校(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协议。

(三)统计汇总数据。

1.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填写《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以下简称《名册》)和《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核实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并于5月上旬、9月上旬将《名册》、《汇总表》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复核汇总后于5月底、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2.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汇总后,于5月上旬、9月上旬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五、教学培训管理

(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实行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原则。职业技能培训由各区、县(市)组织实施。参加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可根据户籍所在地学校招生计划,选择培训学校和专业。跨地区选择学校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经市民政部门协调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后方可报名;要求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应征得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因生源等原因,需要合理调剂(调度)的区、县(市),要做好调剂生的思想工作。
(二)各承训学校(机构)要着眼于市场和社会需要,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坚持因材施教,精心设置培训课程,选用和编写高质量的培训教材,切实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承训学校(机构)所在地兵役机关应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当地党、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教育引导退役士兵学员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的新型实用人才。

六、就业创业服务

根据自主择业、承训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就业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和国家促进就业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落实录用和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按照教育培训与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采取“冠名班”、“订单式”培训等形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社区、村等基层组织招聘工作人员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招聘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对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经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合格的退役士兵可免试录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七、经费管理保障

(一)资金补助。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照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时先垫付20%的培训费(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后,由承训学校(机构)予以返还;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培训费(学杂费)不再返还,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相应扣减。

(二)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经费以及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年度经费的70%预拨给各承训学校(机构)。每学年结束前,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注册的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资金结算。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实行分级分类负担、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对承训学校(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八、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新时期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杭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健全各项制度、完善保障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预测人数、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负责退役士兵学员的推荐工作,并指导所属承训学校(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定、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核发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警备区系统负责利用征集新兵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指派专人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实践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承训学校(机构)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校长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顺利完成培训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九、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与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双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作为承训学校(机构)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及承训学校(机构)定期评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考核结果安排承训学校(机构)下一年度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对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简称“双证”,下同)获取率在95%以下的学校(机构),财政部门在安排下年度经费时,按当期不合格人数学习期间培训费(学杂费)的15%扣减;对取得“双证”后3个月内就业率低于95%的学校(机构),财政部门按取得“双证”未就业人数学习期间培训费(学杂费)的15%扣减。对绩效考评好的承训学校(机构),可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考评差的学校,给予批评,并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由承训学校(机构)加强教育,按学籍管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组织有力、措施有效的区、县(市),管理规范、绩效优异的承训学校(机构)以及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可予以通报表彰。

对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的规定积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民政、劳动保障、教育、财政、农业等部门和警备区政治部另行研究制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各区、县(市)民政局、退役士兵学员可从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核准通知书》、《名册》、《汇总表》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