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帮助解决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定居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回杭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原杭州市区户籍、服从组织决定支援外地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在杭州市区以外企业退休(职)、按外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户籍迁回杭州市区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及有关待遇
(一)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回杭人员实行分档补助。凡月基本养老金不足700元的,每月补助20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700元以上不足900元的,每月补足到900元。
(二)参照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节日慰问费标准,对退休回杭人员发放节日慰问费。
(三)退休回杭人员可参加街道(镇)、社区组织的企业退休人员相关活动。
(四)退休回杭人员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标准参加健康体检。
(五)本人自愿,退休回杭人员可参加杭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经费来源
上述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财政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划拨渠道按时划拨实际发生的费用。费用由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一)由退休回杭人员本人携户口簿、身份证、支援外地建设有关材料和退休(职)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将退休回杭人员补助申请报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汇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核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略)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帮助解决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定居人员(以下简称退休回杭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原杭州市区户籍、服从组织决定支援外地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在杭州市区以外企业退休(职)、按外地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户籍迁回杭州市区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及有关待遇
(一)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退休回杭人员实行分档补助。凡月基本养老金不足700元的,每月补助200元;月基本养老金在700元以上不足900元的,每月补足到900元。
(二)参照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节日慰问费标准,对退休回杭人员发放节日慰问费。
(三)退休回杭人员可参加街道(镇)、社区组织的企业退休人员相关活动。
(四)退休回杭人员参照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标准参加健康体检。
(五)本人自愿,退休回杭人员可参加杭州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经费来源
上述经费由市财政列支。市财政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划拨渠道按时划拨实际发生的费用。费用由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一)由退休回杭人员本人携户口簿、身份证、支援外地建设有关材料和退休(职)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证明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二)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将退休回杭人员补助申请报街道(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汇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核准。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