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发布文号:
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12.18”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根据我局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通过开展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宗教活动场所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和教职人员提高综合素质,自觉维护安全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民族团结,主动做好防范邪教侵蚀的工作,主动做好宗教和睦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各项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
3.场所管理规范有序。管理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信仰、道风纯正,重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财务管理民主公开。宗教文化建设取得成绩,宗教人才培养措施落实。教职人员遵守戒规。宗教活动正常开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不断进步。
4.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消防与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人际、邻里关系融洽,宗教关系和谐。有处置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治安管理秩序良好,无刑事案件,无治安灾害性事故,无非法违法活动。
5.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积极兴办自养事业,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在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救灾解难、敬老安养等公益慈善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
6.场所内建筑、设施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优美,卫生状况良好。
三、推荐名额
本次活动拟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100个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请各省辖市民宗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荐7-8个候选的模范场所。
四、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程序要公开、公正。各市局可采取宗教活动场所自荐、县(市、区)民宗局和市各宗教团体推荐、市民宗局根据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协商或投票等形式进行自下而上的推荐,确定推荐名单。市局将推荐情况向我局预报通气后,正式填报《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推荐表》。
我局将根据各市推荐情况,征求省各宗教团体意见,对推荐的场所进行抽查考核,确定拟表彰的场所名单并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公示结束后,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表彰决定,并适时召开表彰会,颁发奖牌。
五、工作要求
开展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活动,是今年我省宗教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局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1.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我局将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市局也要组成相应的工作班子,搞好宣传发动,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开展。
2.要将本次评选表彰与各地开展的争创“文明”、“五好”、“六好”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结合起来,促进宗教活动场所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为信教群众服务的水平。
3.要充分发挥各级宗教团体的作用。通过宗教团体团结带领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共同参与,营造争创模范、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4.要发扬民主,听取并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兼顾各个宗教,兼顾两类场所。各市局与我局预报通气的目的,是要确保推荐评选工作的程序公开、公正,做好各个宗教、两类场所的综合平衡。
从今年开始,全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使模范创建与评选表彰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请各市局在10月底前将推荐情况与我局预报通气。在11月10日前将市局推荐评选工作情况报告和《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推荐表》(一式三份)报我局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推荐表(略)
发布文号:
各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12.18”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根据我局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通过开展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活动,树立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宗教活动场所提升管理水平,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和教职人员提高综合素质,自觉维护安全稳定,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民族团结,主动做好防范邪教侵蚀的工作,主动做好宗教和睦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各项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
3.场所管理规范有序。管理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信仰、道风纯正,重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财务管理民主公开。宗教文化建设取得成绩,宗教人才培养措施落实。教职人员遵守戒规。宗教活动正常开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取得不断进步。
4.做好安全稳定工作。消防与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责任落实。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人际、邻里关系融洽,宗教关系和谐。有处置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治安管理秩序良好,无刑事案件,无治安灾害性事故,无非法违法活动。
5.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积极兴办自养事业,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在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救灾解难、敬老安养等公益慈善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
6.场所内建筑、设施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优美,卫生状况良好。
三、推荐名额
本次活动拟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100个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请各省辖市民宗局在全市范围内推荐7-8个候选的模范场所。
四、评选程序
推荐、评选程序要公开、公正。各市局可采取宗教活动场所自荐、县(市、区)民宗局和市各宗教团体推荐、市民宗局根据推荐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协商或投票等形式进行自下而上的推荐,确定推荐名单。市局将推荐情况向我局预报通气后,正式填报《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推荐表》。
我局将根据各市推荐情况,征求省各宗教团体意见,对推荐的场所进行抽查考核,确定拟表彰的场所名单并在我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群众提出异议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公示结束后,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表彰决定,并适时召开表彰会,颁发奖牌。
五、工作要求
开展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活动,是今年我省宗教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局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1.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我局将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市局也要组成相应的工作班子,搞好宣传发动,确保评选表彰工作顺利开展。
2.要将本次评选表彰与各地开展的争创“文明”、“五好”、“六好”宗教活动场所活动结合起来,促进宗教活动场所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为信教群众服务的水平。
3.要充分发挥各级宗教团体的作用。通过宗教团体团结带领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共同参与,营造争创模范、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4.要发扬民主,听取并尊重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协商,兼顾各个宗教,兼顾两类场所。各市局与我局预报通气的目的,是要确保推荐评选工作的程序公开、公正,做好各个宗教、两类场所的综合平衡。
从今年开始,全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活动每2年开展一次,使模范创建与评选表彰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请各市局在10月底前将推荐情况与我局预报通气。在11月10日前将市局推荐评选工作情况报告和《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推荐表》(一式三份)报我局模范宗教活动场所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江苏省模范宗教活动场所推荐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