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00:41:27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发展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的通知

为响应中央、省关于开展“关爱功臣活动”的号召,进一步贯彻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建立优抚对象走访慰问长效工作机制,现就做好我市重点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通知如下:
一、走访慰问对象
走访慰问对象为户籍在我市的重点优抚对象,范围包括:持有国家颁发的证明书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户籍迁入本市,但优抚关系和行政关系仍在外地的上述人员,不列入本市走访慰问范围。
二、慰问时间、慰问标准及经费来源
(一)每年春节,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发给慰问金或价值相当的慰问品,其对象及标准为:
1.烈士遗属,每人40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300元;
3.病故军人遗属,在乡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200元。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二)每年春节,各区对“三属”、在乡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慰问,慰问金为20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三)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各区应对享受定期生活补助金的和关系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给予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四)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含参照管理的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对行政关系在本单位的(含临时借用半年以上)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慰问,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承担。国有、集体企业确有困难的,所需经费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五)上述优抚对象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临时慰问,慰问标准自行确定,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进行慰问,经费由该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或关系在市企业职工离退休干部管理中心的,由其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进行慰问,经费从本区优抚对象临时救助金渠道支出。
(六)上述优抚对象中同时具备多重身份的,按最高一种标准慰问,不重复安排。
(七)逢国家重大节庆、纪念活动且上级要求举办庆祝或纪念活动的,对上述优抚对象的慰问标准由市委、市政府另行规定。
(八)中央、省驻厦各单位对本单位管理服务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走访慰问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其慰问标准可参照我市的标准执行,所需慰问经费由各单位承担。
(九)各街(镇)、居(村)委会对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在各区指导下自行组织。
三、注意事项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制定慰问计划,落实慰问经费,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走访慰问工作。
(二)要加强指导和协作,通过走访慰问深入了解、掌握各类优抚对象的思想、生活情况,帮助优抚对象排忧解难,促进优抚政策的落实。
(三)开展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防止盲目攀比。
(四)此前优抚对象走访慰问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