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2020年07月20日19:5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台政发[2007]42号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全覆盖,对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作出医疗保障制度安排;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是保大病,保障标准和方式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范围
本市非农户籍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全体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可以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在一个制度中分别设置不同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合作相衔接,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
四、资金筹资
按照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
(一)筹资标准
各地要根据保障范围、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按照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应不低于各参保人员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起步阶段老年人和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市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对相应的区予以补助。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资金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二)城镇低保对象、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以及 “三无”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责解决。
(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给予资助。
(四)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保。
五、待遇水平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着眼于保障基本医疗,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住院风险,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二)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老年人和劳动年龄段内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待 遇,按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标准确定。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应不低于中小学生商业保险的水平。
(三)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待遇水平。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保障资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不同参保年限予以限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人员可设定享受待遇等待期。
(四)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医疗待遇标准。
六、基金使用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方便城镇居民参保。
七、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报销范围等原则上参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八、相关政策衔接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以户籍参加医疗保障。不可以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后,经办机构可以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筹集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为学生的意外伤害待遇进行再保险,以确保学生的原有待遇不下降。
九、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教育、民政、残联、审计等部门参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组织、实施、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顺利进行。
(二)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能,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三)各地在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工作中,要认真调研、精心组织,并根据省政府和全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在2007年底前出台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