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民发〔2007〕26号文件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7:50:2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豫民文[2007]6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民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我省是农业人口大省,“三农”问题突出,做好农村各项民政工作,是实现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推进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建设和谐中原、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尤其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民发(2007)26号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农村民政工作的总体发展状况、农村综合改革对民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村民政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农村各项民政工作,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一是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各地要按照“低标准、广覆盖”的原则,科学、规范、准确地核定农村低保对象,2007年6月底前完成新增50万农村低保对象的调查、认定、发证和建档工作,7月起实施救助。二是提高农村低保补差水平,原有的农村低保对象从2007年1月份、扩面新增的农村低保对象从7月份执行每人每月补差不低于30元的规定。省财政按每人每月补助18元,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地要落实救助资金,严格按照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资金。三是加快农村低保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步伐,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运行安全。
三、健全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加强敬老院建设,实施好“霞光计划”,2007年将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提高到30%,2010年达到60%。加强敬老院内部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强化敬老院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和服务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五保供养资金,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供养标准,保证五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完善配套措施,建立省、市、县三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机制,增加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积极探索医疗救助新模式,加大对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救助力度,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水平,增强救助效果。注意发挥保险业在农村医疗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救助效率。
五、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五级救灾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灾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重大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灾情会商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和灾害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工作,逐步形成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和调运网络,保证救灾物资24小时内到达受灾地区。积极推进减灾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
六、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大力培育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重点扶持发展100个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适度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2007年底全省登记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总数达到3000个左右。指导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中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机制、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七、加快发展农村社会福利事业。认真贯彻省直16厅局《关于加强全省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豫民(2006)1号),全面开展孤儿救助工作。有条件的县(市)要建设1所具有儿童抚育功能的综合福利机构,将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料的儿童集中抚养。建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长效机制,将农村孤残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落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全面落实老龄工作法规、政策,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八、做好农村区划地名工作。稳妥做好撤并乡镇后的并村联组工作。开展农村地名普查工作,规范农村地名命名、更名。推进乡(镇)村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力争2007年底前全省有50%的乡(镇)村完成地名设标任务。
九、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民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本地农村民政工作现状,研究解决农村民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实和加强基层民政工作力量,争取财政加大对基层民政工作的投入,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手段,努力提高基层民政工作效能。

河南省民政厅
二○○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