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我国社会工作者在长期社会工作实践中,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造了许多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大量的经典案例,对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为更好的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者实务能力,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工作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征集范围
我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司法矫正、教育卫生等相关领域社会工作。
二、案例征集原则
(一)真实性。参选案例所提供的基本案情、工作过程、记录材料等需来源于实际社会工作,内容需真实有效,评述需公正客观。
(二)专业性。参选案例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需具备社会工作方法的基本要素,反映社会工作的具体流程,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
(三)适用性。参选案例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可代表一类服务的一般操作程序或反映出我国社会工作特色,对同类服务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三、案例征集要求
参选案例需提交文字材料一份,正文由案例背景介绍、服务实施过程、问题分析与思考等三部分组成,字数以2000-4000字为宜。附件部分可提供服务过程中的重要记录和实据。案例编写要求文字简洁,逻辑性强,事实清楚,分析到位,能够给人以启迪与借鉴。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如服务对象姓名、住址、单位等隐私内容应注意保密并作技术性处理。
四、案例征集步骤
(一)案例征集。即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参加单位或个人可将案例文稿寄往或传真至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教育科技处,并同时将稿件电子文本发送至指定邮箱,在信封和传真空白处注明“参选案例”。
(二)案例甄选。组织我国社会工作教育界、实务界专家进行评审,从专业、实务、本土等角度综合考量,集中甄选出来稿中具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
(三)案例汇编。根据评审意见,将甄选出的优秀案例汇编成集,支付编写参加单位或个人一定奖励并颁发案例入编证书,对案例征集组织活动出色的单位给予表彰。
(四)案例推广。吸取优秀案例作为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命题依据,对确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例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和报道。
联系人: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教育科技处马俊达 鄢勇兵
地址:100721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电话:010-58123361 58123511
传真:010-58123361
电子信箱:swcase@126.com
民政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我国社会工作者在长期社会工作实践中,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创造了许多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积累了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和大量的经典案例,对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要求,为更好的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者实务能力,推进我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社会工作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征集范围
我国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司法矫正、教育卫生等相关领域社会工作。
二、案例征集原则
(一)真实性。参选案例所提供的基本案情、工作过程、记录材料等需来源于实际社会工作,内容需真实有效,评述需公正客观。
(二)专业性。参选案例所提供的文字材料需具备社会工作方法的基本要素,反映社会工作的具体流程,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
(三)适用性。参选案例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可代表一类服务的一般操作程序或反映出我国社会工作特色,对同类服务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三、案例征集要求
参选案例需提交文字材料一份,正文由案例背景介绍、服务实施过程、问题分析与思考等三部分组成,字数以2000-4000字为宜。附件部分可提供服务过程中的重要记录和实据。案例编写要求文字简洁,逻辑性强,事实清楚,分析到位,能够给人以启迪与借鉴。对于一些敏感问题,如服务对象姓名、住址、单位等隐私内容应注意保密并作技术性处理。
四、案例征集步骤
(一)案例征集。即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参加单位或个人可将案例文稿寄往或传真至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教育科技处,并同时将稿件电子文本发送至指定邮箱,在信封和传真空白处注明“参选案例”。
(二)案例甄选。组织我国社会工作教育界、实务界专家进行评审,从专业、实务、本土等角度综合考量,集中甄选出来稿中具有代表性的优秀案例。
(三)案例汇编。根据评审意见,将甄选出的优秀案例汇编成集,支付编写参加单位或个人一定奖励并颁发案例入编证书,对案例征集组织活动出色的单位给予表彰。
(四)案例推广。吸取优秀案例作为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命题依据,对确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例通过媒体进行宣传和报道。
联系人: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教育科技处马俊达 鄢勇兵
地址:100721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电话:010-58123361 58123511
传真:010-58123361
电子信箱:swcase@126.com
民政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