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并民[2006]5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现对培育发展我市行业协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调整结构、政会分开、自主办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二、目标
坚持以培育促发展的方针,通过培育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提供经验和示范。坚持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初步建立起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调整现有行业协会
现有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的,要分立单设。按照《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要求,把应当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二)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扩大覆盖面
在发展培育传统优势产业行业协会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社会筹办或业主、执业者依法自主申办等方式,着重在新兴行业和产业中以及其他入世相关行业领域,按照“一业一会”原则,发展和培育一批按照市场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通过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与凝聚力,吸引与行业协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并同业经济组织入会,逐步提高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三)鼓励自主办会
积极推进政会分开,把政会分开作为发展和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理顺政会关系,扶持行业协会独立办会。鼓励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其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
行业协会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严格按照《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第 十条、第 十八条的要求,始终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在自主办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入会、退会问题
根据《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中第 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区域、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条件,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
各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对待会员的入会、退会问题,不行业垄断、不硬性摊派,真正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费问题
(1)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的通知》(晋民管字[2003]104号)要求,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2)收取。各行业协会应认真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政策,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搞摊派。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收取会费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使用。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会费的使用应当限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开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社会团体每年应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度检查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四)建立自律机制
按照《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 十二条第一、二款要求,各行业协会应着重在规范本协会章程、信息公开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上下功夫。
1、规范章程。各行业协会要以《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样修改本协会章程,并按章程要求,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组织机构、民主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2、信息公开。行业协会要做到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披露,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
发布文号: 并民[2006]57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发展,现对培育发展我市行业协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正确把握新形势下行业协会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努力建立行业协会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通过调整结构、政会分开、自主办会,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二、目标
坚持以培育促发展的方针,通过培育发展新的行业协会,为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提供经验和示范。坚持协会自主办会和政府依法管理相结合,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形成行业协会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布局结构,初步建立起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的行业体系。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调整现有行业协会
现有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的,要分立单设。按照《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的要求,把应当属于行业协会的社会职能移交给行业协会,把适宜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管理职能委托给行业协会。
(二)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扩大覆盖面
在发展培育传统优势产业行业协会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社会筹办或业主、执业者依法自主申办等方式,着重在新兴行业和产业中以及其他入世相关行业领域,按照“一业一会”原则,发展和培育一批按照市场运作、功能齐全、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行业协会。通过提高行业协会的服务能力与凝聚力,吸引与行业协会相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外地在并同业经济组织入会,逐步提高行业协会的覆盖面。
(三)鼓励自主办会
积极推进政会分开,把政会分开作为发展和改革行业协会的重要切入点,理顺政会关系,扶持行业协会独立办会。鼓励企业自发组建行业协会;其领导经选举产生,一般由企业经营者担任。
行业协会要以企业为依托,以服务会员为宗旨,严格按照《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第 十条、第 十八条的要求,始终坚持“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在自主办会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入会、退会问题
根据《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中第 十条,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区域、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条件,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
各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对待会员的入会、退会问题,不行业垄断、不硬性摊派,真正做到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费问题
(1)标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的通知》(晋民管字[2003]104号)要求,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2)收取。各行业协会应认真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政策,不得强制收费、不得搞摊派。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收取会费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使用。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会费的使用应当限于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开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社会团体每年应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在年度检查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四)建立自律机制
按照《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第 十二条第一、二款要求,各行业协会应着重在规范本协会章程、信息公开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上下功夫。
1、规范章程。各行业协会要以《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为样修改本协会章程,并按章程要求,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组织机构、民主决策机制、执行机制。
2、信息公开。行业协会要做到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向社会披露,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3、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
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