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妥善地解决长期在我市城区或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且购买了成套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或者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技术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实际居住即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乡)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如购房、自建房等),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三峡库区移民的户口迁移按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在城镇就业,不愿在城镇入户及暂不具备入户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按《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进城务工农民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办法的通知》(渝公户(2005)94号)的规定执行。
五、在主城区入户的农民工,其配偶、子女未随迁的,个人可不退回集体承包地;如全家随迁入主城区(主城区内小城镇除外),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渝农民工的户口迁移,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则上从严掌握。
七、本意见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涉及上述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6]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解决进城农民工户籍问题的意见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妥善地解决长期在我市城区或城镇从事非农职业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且购买了成套商品住房并实际居住,或者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对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具有高级技工、技师技术职称,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在主城区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在务工就业单位分配有住房、承租房管部门公房的,只要实际居住即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文化程度和居住年限的限制。
二、在主城区以外的建制镇(乡)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只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如购房、自建房等),本人及配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不受居住时间限制,均可申请迁入登记为城镇居民。
三、三峡库区移民的户口迁移按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及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已在城镇就业,不愿在城镇入户及暂不具备入户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按《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和服务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和《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进城务工农民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办法的通知》(渝公户(2005)94号)的规定执行。
五、在主城区入户的农民工,其配偶、子女未随迁的,个人可不退回集体承包地;如全家随迁入主城区(主城区内小城镇除外),登记为城镇居民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六、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渝农民工的户口迁移,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则上从严掌握。
七、本意见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涉及上述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八、本意见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