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30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1999年以来,我省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继续推进此项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现将《省侨办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省侨办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8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办关于“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00号),自1999年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省华侨农场已完成“侨居造福工程”建设面积31.7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归难侨职工住宅16.5万平方米,改造归难侨职工住宅15.2万平方米,解决了4723户16425人的居住问题,占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人口的58.4%。“侨居造福工程”的组织实施,改善了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居住条件,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对维护侨益,促进华侨农场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也要看到,目前华侨农场还有许多归难侨职工住房仍很困难,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任务还很艰巨。据测算,为基本解决我省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居住困难,“十一五”期间需要继续新建“侨居造福工程”15万平方米,改造旧房6万平方米。为此,特提出“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具体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继续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为归难侨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促进华侨农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遵循以原址改造、拆旧建新、集资建房、建设新村为主的原则,对于有能力组织实施 “侨居造福工程”的华侨农场,根据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相应集中资金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
2.“侨居造福工程”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华侨农场和华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科学,设计新颖,功能合理,质量良好,环境优美。“侨居造福工程”的水、电、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
3.“侨居造福工程”关系到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切身利益,要做好归难侨的思想工作,既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又要尊重归难侨的意愿,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二、实施对象条件要求
华侨农场的第一代归难侨员工中的危房户或第一代归难侨员工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困难户。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标准
“十一五”期间,每年完成“侨居造福工程”总面积约4万平方米,包括改造旧房约1.2万平方米、政府补助个人自建新房面积和政府帮助华侨农场新建部分廉租房面积。“侨居造福工程”的资金筹措以归难侨个人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新建“侨居造福工程”以人均建筑面积达15-20平方米为基准,但每户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全额由个人承担;新建廉租房补助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旧房改造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改造,并给予适当补助,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原则上中央和省级平均每年用于“侨居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为650万元,华侨农场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侨居造福工程”建设条件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凡申请新建单体住宅的,可享受“侨居造福工程”相关政策,但不享受各级政府的资金补助。
(二)符合“侨居造福工程”建设条件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凡参加原址拆旧建新、集资统建的,按现有华侨农场建房600元/平方米的平均造价,并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1.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达到农场人均收入水平的,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11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55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15元/平方米。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农场人均收入的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20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10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6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
(三)凡参加旧房改造的归难侨,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1.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达到农场人均收入水平的,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6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3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2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10元/平方米。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农场人均收入的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12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6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20元/平方米。
(四)为保证华侨农场特困归难侨基本住房需要,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适当给予倾斜。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以小户型建设为主,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30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20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12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80元/平方米。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
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应按程序上报省侨办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个人集资款和地方政府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要确保重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根据所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予以下达拨付。
五、配套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侨居造福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侨居造福工程”用地指标,华侨农场要根据项目计划分期分批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华侨农场所在县(市、区)应优先予以办理用地手续。“侨居造福工程”要尽量利用现有宅基地改建,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侨居造福工程”建设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能自求平衡的华侨农场,不收耕地开垦费。
(二)“侨居造福工程”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筛选施工队伍,中标的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建设部门要做好 “侨居造福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质量关。
(三)水电、交通等部门要加快“侨居造福工程”的交通、饮水、供电等衔接工程的建设。
(四)“侨居造福工程”的归难侨需要按揭或以住房产权证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要以归难侨住房产权证抵押担保依据有关信贷条件规定给予支持。
(五)列入“侨居造福工程”的实施对象,拥有新建房产的所有权。一旦“侨居造福工程”房产产权发生交易,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由华侨农场负责收回,并补缴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廉租房的产权为华侨农场所有。
六、组织领导
(一)省侨办具体负责“侨居造福工程”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各华侨农场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侨居造福工程”建设。要建立责任制,确保“侨居造福工程”顺利实施。
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30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1999年以来,我省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继续推进此项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现将《省侨办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省侨办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8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侨办关于“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文100号),自1999年以来,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全省华侨农场已完成“侨居造福工程”建设面积31.7万平方米,其中新建归难侨职工住宅16.5万平方米,改造归难侨职工住宅15.2万平方米,解决了4723户16425人的居住问题,占全省华侨农场归难侨人口的58.4%。“侨居造福工程”的组织实施,改善了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居住条件,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对维护侨益,促进华侨农场稳定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海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也要看到,目前华侨农场还有许多归难侨职工住房仍很困难,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任务还很艰巨。据测算,为基本解决我省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居住困难,“十一五”期间需要继续新建“侨居造福工程”15万平方米,改造旧房6万平方米。为此,特提出“十一五”期间继续组织华侨农场实施“侨居造福工程”的具体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宗旨,继续组织实施“侨居造福工程”,为归难侨创造一个安全、方便、舒适、和谐的生活环境,促进华侨农场的稳定和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遵循以原址改造、拆旧建新、集资建房、建设新村为主的原则,对于有能力组织实施 “侨居造福工程”的华侨农场,根据地方政府的配套政策,相应集中资金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
2.“侨居造福工程”建设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华侨农场和华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精心施工,做到规划科学,设计新颖,功能合理,质量良好,环境优美。“侨居造福工程”的水、电、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
3.“侨居造福工程”关系到华侨农场归难侨的切身利益,要做好归难侨的思想工作,既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又要尊重归难侨的意愿,抓好组织协调工作,有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二、实施对象条件要求
华侨农场的第一代归难侨员工中的危房户或第一代归难侨员工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困难户。
三、资金筹措和补助标准
“十一五”期间,每年完成“侨居造福工程”总面积约4万平方米,包括改造旧房约1.2万平方米、政府补助个人自建新房面积和政府帮助华侨农场新建部分廉租房面积。“侨居造福工程”的资金筹措以归难侨个人自筹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新建“侨居造福工程”以人均建筑面积达15-20平方米为基准,但每户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超面积部分全额由个人承担;新建廉租房补助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旧房改造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改造,并给予适当补助,享受补助的面积最高不超过70平方米。原则上中央和省级平均每年用于“侨居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为650万元,华侨农场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侨居造福工程”建设条件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凡申请新建单体住宅的,可享受“侨居造福工程”相关政策,但不享受各级政府的资金补助。
(二)符合“侨居造福工程”建设条件的华侨农场归难侨,凡参加原址拆旧建新、集资统建的,按现有华侨农场建房600元/平方米的平均造价,并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1.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达到农场人均收入水平的,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11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55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15元/平方米。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农场人均收入的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20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10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6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
(三)凡参加旧房改造的归难侨,视其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1.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达到农场人均收入水平的,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6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3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2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10元/平方米。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农场人均收入的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12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6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4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20元/平方米。
(四)为保证华侨农场特困归难侨基本住房需要,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帮助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适当给予倾斜。华侨农场建设廉租房,以小户型建设为主,其补助标准:中央、省级补助300元/平方米;华侨农场所在地政府补助200元/平方米,其中华侨农场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补助120元/平方米,县(市、区)政府补助80元/平方米。
四、补助资金的管理
申请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应按程序上报省侨办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个人集资款和地方政府补助资金要及时到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要确保重点,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要根据所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予以下达拨付。
五、配套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侨居造福工程”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侨居造福工程”用地指标,华侨农场要根据项目计划分期分批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华侨农场所在县(市、区)应优先予以办理用地手续。“侨居造福工程”要尽量利用现有宅基地改建,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安排“侨居造福工程”建设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能自求平衡的华侨农场,不收耕地开垦费。
(二)“侨居造福工程”的项目建设,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筛选施工队伍,中标的承建单位不得转包。建设部门要做好 “侨居造福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质量关。
(三)水电、交通等部门要加快“侨居造福工程”的交通、饮水、供电等衔接工程的建设。
(四)“侨居造福工程”的归难侨需要按揭或以住房产权证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要以归难侨住房产权证抵押担保依据有关信贷条件规定给予支持。
(五)列入“侨居造福工程”的实施对象,拥有新建房产的所有权。一旦“侨居造福工程”房产产权发生交易,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由华侨农场负责收回,并补缴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契税,廉租房的产权为华侨农场所有。
六、组织领导
(一)省侨办具体负责“侨居造福工程”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各华侨农场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抓好“侨居造福工程”建设。要建立责任制,确保“侨居造福工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