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6]22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并注意提高其他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的要求,为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260元提高到月人均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线,由原月人均150元提高到月人均180元。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低保标准提高后,所需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6]22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随着经济发展,适当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标准,并注意提高其他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的要求,为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月人均260元提高到月人均3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线,由原月人均150元提高到月人均180元。宜兴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低保标准提高后,所需经费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