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二级党委:
为了进一步推动新一轮民政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沪文明委[2005]13号)和《上海市民政系统2005-2006年度创建文明行业工作计划》(沪民宣发[2005]15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民政系统开展创建文明行业“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百佳服务明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弘扬和实践勤政爱民、奉献社会的“孺子牛”精神为主线,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通过培育、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精心打造民政品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展示民政文明行业的新形象,进一步推动新一轮民政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动上海文明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范围与标准
(一)评选“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的范围和标准。本次评选“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的范围为本市民政系统直接为社会提供各类服务的基层窗口单位,主要包括各级救助管理站(含街镇救助所)、福利院(敬老院)、军休所、荣军院、军供站(分站)、婚姻登记及收养机构、殡仪馆、公墓、烈士陵园、社区服务机构等。
“百佳文明示范单位”是全市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中成绩突出的标兵单位,其评选标准是:
1、职工素质优良
(1)思想教育: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认真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任务和法制教育,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形成学习制度,经常检查考核,努力创建学习型组织。干部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职工学习每两月不少于一次;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
(2)道德建设: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化“七不”规范、落实“七建”活动,提高职工素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每年不少于4次。职工中无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的人和事发生,没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业务培训:每年组织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三德”教育,培训率≥85%。
(4)职工素质:认真持续开展“建文明班组、创文明岗位、做文明职工”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职工普遍具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良好素养;职工中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及刑事案件;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及邪教活动;职工对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单位“创建文明示范单位”知晓率达100%;本单位上一轮曾被评为委办局(区县)级及以上文明单位。
2、示范作用显著
(1)社会形象: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服务新举措,不断创出优质服务的新经验,拥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服务明星和服务品牌。
(2)社会贡献: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职工志愿者覆盖率≥40%;参与志愿者活动平均≥6次/年,人均参与时间不少于6小时;积极参加城市公共管理,积极参与主管部门部署的各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题实践活动;积极推广志愿无偿献血,献血工作落实良好。
(3)社区建设:积极参加和谐社区共建活动,努力协助社区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主动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开展同创共建活动,大力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践活动,定期与社区单位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3、管理规范科学
(1)管理机制: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勤政廉洁,无重大违纪事件;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每年有创建计划,管理有规章制度(岗位责任、规范化服务、监督考评、奖惩激励),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列入干部职工的政绩、业绩考核目标;坚持和完善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做到每年两次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落实各项公开办事制度。
(2)干群关系:干部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职工)的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凝聚力不断增强;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及时帮助解决家庭贫困职工的生活困难;正确及时处理单位职工利益矛盾,无劳资纠纷和其他影响团结稳定的事故和事件发生。
(3)综合治理:落实消防、保卫工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伤率不超标;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有责交通死亡事故。
4、环境整洁优美
(1)环境美化:办公地点设计规范合理,服务标识统一醒目,物资摆放整齐,设施运行安全有序。职工衣着得体,语言文明规范。
(2)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单位,落实节能、节材措施,环保达标。
(3)卫生防疫:卫生防疫机制健全,清洁卫生达标,计划生育达标。
5、工作绩效领先
(1)业务实绩:按时优质完成上级规定的业务指标,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2)诚信水平:单位诚信建设及实际效应居本地区或本系统前列,纳税信用等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预算信用等级达到B类以上;加强职工个人信用建设,无不诚信事件。
(3)业务声望:单位无因诚信、质量问题而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记录;服务对象有责投诉≤6次/年,无重大诚信投诉事件。
(二)评选“百佳服务明星”的范围和标准。本次评选“百佳服务明星”的范围为本市民政系统直接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基层窗口单位工作人员。
“百佳服务明星”是全市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中表现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先进个人,其评选标准是:
1、为民服务创一流。带头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爱岗敬业,以民为本,努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温馨、便捷、周到的服务,深受服务对象的信赖和赞扬,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5%以上,对创建工作有突出的贡献,并多次被评为本地区、本行业的先进。
2、钻研技能达一流。带头勤奋好学,精益求精,勇于创新,熟练掌握本职岗位业务技能,在本行业达到一流水平。
3、文明表率称一流。带头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社会是文明市民,在单位是文明职工,在家庭是文明成员,团结同志,尊老爱幼,助人为乐,在单位有一定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评选办法
(一)民主推荐。“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由各创建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各区县的基层单位,由街镇的民政主管科(室)向所在区县民政局申报;市局直属的创建单位,向市局主管处室、二级党委申报。各区县民政局或市局主管处室、二级党委负责审核、汇总后向市局文明办推荐上报。上报前,各主管部门要组织考察、评审,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申报质量。
“百佳服务明星”由所在单位职工民主推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以单位组织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然后由各区县民政局或市局各主管处室、各二级党委组织考察了解,确定“百佳服务明星”候选对象的推荐名单。
“双百佳”候选对象的推荐名单于2006年7月15日开始,至9月15日推荐结束。上报时须填写《推荐表》,并有1500字以内的事迹材料,要求准确、朴实、精炼,重点陈述2005年以来的主要事迹,过时不报,视作放弃申报。
(二)组织审核。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市局文明办按照评选标准,将上报材料整理、分类,必要时作进一步了解后,作为“双百佳”候选对象,报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审定。
四、表彰奖励
对评选为市民政系统“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百佳服务明星”的单位和个人,由上海市民政局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并于适当时候召开表彰交流大会。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把“百佳文明示范单位”、“百佳服务明星”评选表彰活动作为推进新一轮创建文明行业的重要抓手之一,作为打造民政服务品牌,提高民政服务水平,塑造民政诚信形象的有力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实施。
(二)注重抓好典型。要注意克服为评选而评选的倾向,把“双百佳”评选过程作为挖掘、总结、培育、提高、推广先进典型的过程,树立一批可亲、可信、可学的鲜活典型,以点带面,有力推动新一轮创建文明行业深入发展。
(三)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评选工作务必认真细致,自下而上,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本单位干部职工和广大服务对象的意见,评选的“双百佳”事迹必须真实可信,群众公认,经得起检验。
(四)按时保质完成。要按照上述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做好“双百佳”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工作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