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杭西管[2007]341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湖街道、区(局)机关各部门: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区(局)办公室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工作,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根本上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推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再生育审批程序
1、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社区、村审核盖章后,再填写“再生育审批表”(附相关材料),上报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
2、西湖街道计生办在上报审批材料前,应当由社区(村)做二孩审批对象的张榜公布工作,公示10天后群众无意见的,在做好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3、西湖街道辖区内的二孩生育对象的孕检报告由西湖区计生指导站出具(每周一当事人到西湖区计生局孕检,并随带身份证、结婚证)。
4、对符合省特批条件的生育对象,由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在调查核实、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会同西湖区计生局上报市计生委审批。
二、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社区、村盖章)、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夫妇及小孩的公安户籍证明、“独生子女证”、西湖街道计生办的调查报告(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生育、从事职业等基本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审批对象,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l、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2、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3、村出具的夫妇从事农业劳动的有效证明;4、死亡证明;5、夫妇本人的独生子女证明:6、村出具的入赘或“二代独子”证明;7、少数民族证明;8、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有效证明。
三、“再生育证”申领办法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经审批同意的再生育对象,怀孕3个月内凭“再生育审批表、结婚证、女方照片一张,每周一或周四到西湖区计生局申领“再生育证”。
四、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下述独生子女均指未婚子女),可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1、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2、未婚独生子女因意外严重伤残、重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
3、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困难家庭(特指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4、享受杭州市低保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考入大学并被正式录取的;
5、被区级及区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家庭,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或补助:
1、符合第一项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区、街道各奖励1000元);
2、符合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重病的,视伤残等级、病重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5000元;发生意外死亡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
3、符合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5000元;
4、符合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区慈善总会有关政策执行;
5、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受奖励、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规定的,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
六、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申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家庭,向西湖街道计生办领取填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或村调查、公示,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由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决定是否发放并告知申请对象。
七、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
1、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计生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除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已申领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家庭,违反规定再生育的,应当全额退回奖励、补助金。
4、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的奖励、补助不计入该家庭申请低保救助时的家庭收入。
八、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生育审批、奖励补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发布文号: 杭西管[2007]341号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杭西管[2007]341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西湖街道、区(局)机关各部门: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已经区(局)办公室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奖励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审批工作,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从根本上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推动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及《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再生育审批程序
1、凡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或社区、村审核盖章后,再填写“再生育审批表”(附相关材料),上报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
2、西湖街道计生办在上报审批材料前,应当由社区(村)做二孩审批对象的张榜公布工作,公示10天后群众无意见的,在做好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3、西湖街道辖区内的二孩生育对象的孕检报告由西湖区计生指导站出具(每周一当事人到西湖区计生局孕检,并随带身份证、结婚证)。
4、对符合省特批条件的生育对象,由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在调查核实、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会同西湖区计生局上报市计生委审批。
二、再生育审批所需材料
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社区、村盖章)、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夫妇及小孩的公安户籍证明、“独生子女证”、西湖街道计生办的调查报告(姓名、年龄、婚姻状况、生育、从事职业等基本情况)。
此外,根据不同审批对象,还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l、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2、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3、村出具的夫妇从事农业劳动的有效证明;4、死亡证明;5、夫妇本人的独生子女证明:6、村出具的入赘或“二代独子”证明;7、少数民族证明;8、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的有效证明。
三、“再生育证”申领办法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经审批同意的再生育对象,怀孕3个月内凭“再生育审批表、结婚证、女方照片一张,每周一或周四到西湖区计生局申领“再生育证”。
四、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下述独生子女均指未婚子女),可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
1、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2、未婚独生子女因意外严重伤残、重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
3、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或一方,发生意外严重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低保困难家庭(特指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4、享受杭州市低保待遇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考入大学并被正式录取的;
5、被区级及区以上有关部门确认为节育手术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五、计划生育奖励、补助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家庭,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或补助:
1、符合第一项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区、街道各奖励1000元);
2、符合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严重伤残、重病的,视伤残等级、病重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5000元;发生意外死亡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
3、符合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至5000元;
4、符合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区慈善总会有关政策执行;
5、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受奖励、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规定的,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
六、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申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家庭,向西湖街道计生办领取填写《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社区或村调查、公示,街道计生办审核,报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由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决定是否发放并告知申请对象。
七、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
1、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资金列入财政计生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对在申报、审批、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人员,除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外,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已申领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家庭,违反规定再生育的,应当全额退回奖励、补助金。
4、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的奖励、补助不计入该家庭申请低保救助时的家庭收入。
八、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生育审批、奖励补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