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7:15: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6]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十一五”时期的老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0)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鲁发(2000)25号,以下简称省委《意见》)以及《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淄发(2001)33号,以下简称市委《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制定《淄博市老龄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一、老龄事业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1987年,我市成为老龄化城市。截至2005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59.4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4.3%。近几年来,全市老年人口数量以年均3.7%的速度增长,据预测,2010年全市老年人口将达71万人,占全市人口比重将上升至18.8%左右。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将对全市经济社会诸多方面产生重要影响。
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市、区县、乡镇(办事处)、村居四级老龄工作机构基本建立;贯彻落实老年法规政策,维护老年人权益得到重视和加强;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老年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改善。但是,我市老龄工作的基础还比较薄弱,与人口老龄化形势的需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老龄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尚未建立,老龄事业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老年法规政策不够健全,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不健全,老年服务、养老、文化、体育、教育等设施和体制不能满足老龄化日趋发展的需要;老龄工作机构关系不理顺,不能完全适应开展工作的需要;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总体生活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及其子女生活水平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加强老龄工作,大力发展老龄事业,积极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实现“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为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省委《意见》和市委《意见》,围绕“六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实施积极的老龄化战略,推动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五个坚持”原则
(1)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形势,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同步的调节机制,统筹家庭养老与社会保障,统筹老年人物质保障与精神保障,统筹老年福利与老年产业,统筹敬老道德与老年法规建设,统筹城市与农村老龄工作,确保老龄事业协调、持续发展。
(2)坚持老龄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倡公益事业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发展老龄事业的机制,推进老龄事业社会化、产业化。
(3)坚持老年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注重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消除年龄歧视,促进代际和谐。
(4)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各自实际,立足自身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各项老龄事业。
(5)坚持积极养老的原则。引导老年人自强、自立,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走积极老龄化道路。
2.“三个结合”原则
(1)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原则。巩固和发挥家庭养老的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事业。
(2)物质供养与精神关怀相结合原则。在保障老年人物质需求的同时,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3)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原则。加强老年法规建设,强化法制监督,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尊老、敬老、养老、助老的浓厚氛围。
(三)总体目标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老龄事业可持续发展机制、老龄事业发展资金筹集与使用机制、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和老年法规政策体系;构建国家、社会、家庭、个人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化、社会化的老年照料服务体系;建立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服务体系,正确处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实现由以道德为基础的传统养老模式向道德与法制相结合的现代养老模式转变,由家庭养老占主导地位的养老模式向家庭与社会相结合的养老模式转变,由分散供养、家庭照料为主的养老模式向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家庭照料与社会照料相结合的养老模式转变,由单纯的政府福利性养老模式向福利性保障与市场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养老保障模式转变。“十一五”期间,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设立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十一五”末,“五保”老人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建成2一3处市级示范性老年公寓,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处示范性老年公寓,城市养老床位达到城市老年人总数的4%、1万张以上,农村养老床位达到农村老年人总数的2.5%、1万张以上,全市适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达到70%以上,基本实现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文化体育、老年教育、生活照料、社会服务等方面条件有较大改善,最大限度地让老年人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任务和要求
(一)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1.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统一、规范、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依法逐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养老保障能力;建立养老金调节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合理增加基本养老金,满足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增加财政投入,积极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家庭赡养和社会扶助相结合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力度,尽量扩大参保范围,规范农民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和养老金发放渠道,“十一五”末,全市适龄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率达到70%以上;加强养老基地建设,有计划地将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规划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进一步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储备金制度,为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资金保障。鼓励低龄健康老人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开展自养活动。
2.完善家庭养老保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具有时代特点的家庭养老制度,进一步强化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制定扶持家庭养老的政策、办法和措施,建立家庭养老监督和调解制度,形成由基层政府、老龄部门、村居社区、老年组织、新闻单位相结合的监督、调解网络;加强家庭养老法制化建设,抓好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和兑现,推进养老法制化。“十一五”末,要形成赡养人承担经济供养和精神慰藉义务、社会提供照料服务、基层组织监督落实、政府给予支持鼓励的家庭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养老保障的主要问题在家庭中得到解决。
3.落实老年福利供养制度。依托现有条件,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深入实施乡镇(办事处)敬老院改扩建计划,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十一五”末,“五保”老人基本实现集中供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提高百岁以上、90-99岁高龄老人生活补助标准,探索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制度。提倡、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为农村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医疗补贴。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设。
4.健全老年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优先将老年人列为低保对象,实现应保尽保;完善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制度,深入开展“助老工程”献爱心活动。“十一五”期间,建立市救助特困老人专项资金,完善特困老人救助制度;不断调整充实取消农业税后对农村老年人的优待办法,减轻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大力发展老年人慈善事业,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倡导多种形式的“扶老助困送温暖”活动。
(二)建立完善老年人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1.完善和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扩大老年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市、县、乡三级财政和村集体对老年人医疗补贴标准;探索建立对农村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特困老年人减免合作医疗费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增加老年人医疗保障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实行医疗救助,重视解决偏远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对老年人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给予优待和照顾。
2.加强老年人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医疗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市及区县、高新区综合性医院要增设老年门诊、老年病房,完善老年医疗设施。大力发展社区老年医疗服务,开设老年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护理、康复和心理咨询一体化服务;对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送医上门服务。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网络,加快乡镇、村居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满足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各级医院要不断完善老年人就医的各项优待政策,向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3.重视健康教育、疾病研究和预防保健工作。老年大学、老年学校及老年活动中心等开设健康保健知识课(讲座)和健康知识展览;市、区县、乡镇(办事处)经常举办老年保健专题讲座,普及卫生保健知识,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老年人的自我保健意识;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要重视加强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疑难病、多发病、突发病和心理卫生研究,提高老年病的防治和康复水平,医学院校应开设老年医学、护理课程,培养专门的老年医学人才;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加强老年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建立各级医疗机构定期为老人健康查体制度。“十一五”末,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建立率要达到80%以上,9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年免费查体一次。
(三)构建完善、配套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加大投入,把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探索、完善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相结合的办法,积极兴办不同形式、不同档次的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逐步形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社会化老年服务体系。“十一五”期间,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要分别按要求建成示范性老年公寓;乡镇敬老院可以实行“一院两制”,在保证“五保”老人福利供养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有偿收住老人,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要建设老年公寓;村居根据经济能力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积极兴建福利性、补贴性集中供养和有偿集中供养等多种形式的老年公寓。“十一五”末,城市养老床位达到城市老年人总数的4%、1万张以上,农村养老床位达到农村老年人总数的2.5%、1万张以上。各级政府研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兴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2.大力发展社区老年照料服务。以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社区老年服务机构网络,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休闲娱乐、教育学习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就能满足“六个老有”的需求。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至少建有1处老年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可以采取分片联合的办法设立老年服务机构;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也要由相关行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志愿者队伍,深入开展社区志愿助老服务。探索建立“助老服务储蓄制度”,鼓励个人积累助老义工,推行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义务服务。“十一五”期间,全市要组建500支志愿为老服务队伍,保证每年服务30万人次,达到120万小时。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社会服务。加大市助老服务网络建设力度,增强服务功能,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保障;鼓励老年人加入助老服务网络,对“三无”(无法定赡养人、无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低保”老年人由各级政府或老年人所在单位出资入网,对年龄大、收入低的老年人和老劳模、老优抚对象以及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入网给予经济补贴。在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居民小区,建立日间照料站,解决高龄、行动不便老年人的日间生活照料问题。关注独居老人精神生活,通过开设俱乐部、聊天室,开展献爱心、帮扶结对等服务活动,解决独居老人精神慰藉问题。
4.完善老年设施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规划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建设部、民政部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在住宅、道路交通和公共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完善为老服务设施。成立老年服务设施行业管理组织,完善行业标准,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年审评估和等级评定制度,对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实行业务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养老机构和个人活动,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实现规范化管理。探索为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补贴的办法。探讨“用住房换服务”的养老模式。
(四)建立健全老年法规政策体系
1.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建设。以《老年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在养老保障、老龄产业、社会福利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和具有前瞻性的法规、政策;建立老年法规政策随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的机制,充实完善《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规政策。“十一五”期间,制定出台《淄博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形成比较健全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
2.加强老年法规政策宣传。将《老年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列入全市“五五”普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运用多种形式,推进老年法规宣传教育;各级党校把老年法律法规列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引导老年人自觉学习老年法规政策,提高法制意识,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服务网络。在加强市及区县老年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同时,乡镇(办事处)和社区以司法机构为依托,建立基层老年法律服务站、点,在全市形成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律师事务所为骨干、以法律志愿者组织为补充的法律援助网络,优先将老年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4.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定期对老年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人大检查、政府督查、政协视察等制度;制定和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法律咨询服务等制度;健全老年信访制度,及时受理老年人来信、来电、来访,积极协调解决老年人反映的实际问题,保证老年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老年人能够得到方便及时的法律服务。将法律助老活动制度化,组织律师与老年人签订法律助老协议,让更多老年人受益。
5.加大执法力度。市及区县、高新区人民法院设立老年法庭。对涉老案件,各级法院继续坚持“三优一陪”制度(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及陪审员制度),提高涉老案件办案效率和质量;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予以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市及区县、高新区老龄工作组织要承担起老年法规执法主体的责任,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统一部署,做好涉老违法犯罪的预防、惩处工作。
(五)不断加强老年思想教育、文化体育等工作
1.完善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制定《淄博市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意见》,重视加强基层党组织中老党员的管理教育,建立组织生活制度,定期组织老年人进行政治、政策、理论学习,开展有意义的活动,使老年人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积极关心、参与社会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十一五”末,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社区都要以党支部、党小组的形式把老年党员组织起来,确保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正常开展。
2.加强老年文体活动设施建设。把老年文体、教育设施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整合现有社会资源,采取政府投资建设、现有设施增加功能、拆迁改造、闲置校舍厂房改造等多种途径,加快老年人文化体育、教育培训配套设施建设;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探索研究各级财政出资,分期分批资助贫困村建设老年活动场所的办法,加强农村老年人文体活动基地建设,推进城乡老年文体活动设施协调发展。现有图书馆、体育馆等公共文体活动场所都要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充分利用现有广场、健身路径、居民小区空地等,添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器材,开辟和增加室外老年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兴建老年人专用的室外活动场地。“十一五”末,每个区县建立一处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多功能老年活动中心;每个乡镇(办事处)建立一处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功能较齐全的老年文体活动中心;每个社区至少建立一处老年文体活动场所。各区县、高新区建立农村老年人活动基地的村居数量,2006年要达到辖区内村居总数的60%,从2007年起,每年提高10%,“十一五”末达到100%。
3.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各级政府在逐步增加对老年教育事业投入的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地抓好老年教育设施建设。把老年教育纳入成人和终身教育规划,不断巩固和发展现有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改善教学条件,完善老年教育网络;鼓励老龄、教育、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举办学制多样、内容健康的老年培训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网络教育手段,发展老年电视大学、老年网上学校等多种形式的远程老年教育。“十一五”期间,筹建集教学、培训、活动等功能于一体的市老年人教育中心;市老年大学建成拥有3000名在校学员的示范性、指导性教育基地;各区县、高新区至少要建立1所综合性、高标准的老年大学;乡镇、街道办事处确保有1所在校学员在300名以上的老年学校。有条件的村居、社区,要采取分片联合的方式兴办老年学校。老年人累计在校人数,城市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5%以上,农村达到20%以上,全市每年接受各类培训教育的老年人达到30%以上。
4.加强老年文体活动组织建设。组织引导老年人建立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组织,广泛开展健康向上的老年文体活动。将老年文体活动组织统一纳入各级老龄部门管理,加强指导和服务。发挥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培训文体骨干,普及老年文体活动,满足老年人身心需求。“十一五”期间,组建市老年艺术团,市里成立5个运行规范、规模较大、水平较高的老年文艺团体;重点培养1个在全国有影响的老年文艺团体;每个区县至少成立2个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准的老年文艺团体。
5.深入开展老年文体活动。各级老龄、文化、体育部门和老年行业协会要定期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丰富多彩的老年文体活动,并使之规范化、经常化。新闻媒体继续开办老年专栏、专版、专题,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要积极创作发行反映老年人生活且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以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成立老年旅行社,研究、开发、组织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旅游活动,为老年人观光游览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十一五”期间,市里组织编写出版一套老年教育系列丛书;将全市老年人运动会、文艺会演、形象大使评选、老年才艺大赛、书画摄影展等活动制度化,确保每年有1-2项在全市有影响的文体活动;各区县、高新区每年要有1项大型老年文体活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要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文体活动。
6.鼓励、引导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发展。制定优惠政策,为老年人参与“三个文明”建设创造条件。老年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和帮助,鼓励老有所为;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公民道德建设;组织老年人参与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移风易俗、民事调解、关心教育下一代、社区服务等活动;建立市、区县老年人才信息库,加强老年人才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开展老年人才交流;组织身体健康的老年知识分子参加“银龄行动”;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提高自养能力;倡导老年人之间互相服务帮助。“十一五”期间,每年举办2次市级老年人才专场交流洽谈会,向社会推介老年人才。
(六)积极推进老年产业发展
1.完善老年产业发展机制。坚持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淄博市加快老年产业发展的意见》,制定发展老年产业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推动、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市场竞争的发展机制,积极稳妥地发展老年产业。
2.加大老年市场开发力度。根据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和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加快体制创新,引导、鼓励生产企业和服务行业,提供老年人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推进老年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老年生活照料、健康管理、疾病护理、家政服务、文化娱乐、老年食品、观光旅游等市场培育和产品开发;开拓老年特需用品研发、销售渠道;有条件的商场开设老年用品专柜或专卖店,增加老年用品的品种,积极开拓老年消费市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要将老龄工作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政府工作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并与干部使用挂钩。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为老年人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对老龄工作综合管理、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及老年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老龄工作。
(二)建立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社会、集体、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市及区县、高新区设立老龄事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按全市老年人口总数提取一定数额的一定数额的资金,区县、高新区财政按所辖行政区域内老年人口数量提取资金,列入预算,专项用于老龄事业发展,并逐步完善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口的增多,逐年增加财政投入。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积极支持老年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福利设施建设。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调动社会投资老龄事业的积极性。
(三)构建老龄事业发展新机制。适应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对兴办老年服务设施、投资老年服务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政策扶持,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逐步形成老龄事业社会办的机制。对养老设施、场所和老年消费项目,要遵循市场规律,鼓励竞争,推动发展。加强现有资源整合,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宾馆、校舍等资源,改、扩、建相结合,加大老年设施、场所建设力度。将涉老部门统一纳入老龄事业管理,整合资源,理顺关系,充分发挥作用。深入开展创建老龄工作先进区县活动,建立老龄事业发展激励机制。市及区县、高新区老龄和人事部门每2年组织一次老龄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模范老人评选表彰活动。
(四)加快体制创新。深化老龄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老龄事业的社会化、产业化、市场化水平。对社会兴办的老龄事业,要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和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不断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加快老龄事业发展。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人口老龄化问题纳入各级党校党员干部培训内容;将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公民道德建设、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各级新闻媒体进一步开办老年专版、专栏、专题,大力宣传老年法规政策、老龄工作、老年生活及尊老敬老先进典型等内容;深入开展“敬老好儿女、好儿媳”等评选表彰活动;在繁华路段、车站、社区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牌和宣传栏。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老年人,重视老龄事业,支持老龄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老龄工作组织建设。不断加大老龄工作组织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工作网络,理顺关系,强化职能,明确责任,配齐配强人员,做到机构、职能、人员编制、经费四落实,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完善教育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老龄工作队伍的统筹协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开拓创新能力。
(七)加强老龄科研工作。抓好市老年学会建设,成立区县老年学会,以驻淄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为依托,组建专门或业余的老龄科研队伍,围绕老龄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老龄问题基础理论和科研成果应用的研究,逐步形成我市老龄学术科研框架,建立老龄信息网络和老龄科研成果应用机制,为科学规划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建立老龄事业基础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工作制度,抓好基层老龄机构建档软件的开发工作,保证老龄工作健康发展。
(八)明确责任。本《规划》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涉老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市老龄办负责,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努力推动全市老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