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电[200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红棕象甲是一种危害棕榈科植物的外来高危性检疫害虫,是全国20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之一,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我国禁止入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07年10月,浙江省在丽水市的加拿利海枣树上首次发现了红棕象甲。11月17日,浙江省启动了《浙江省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随着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包括加拿利海枣在内的棕榈科植物在我市的引进数量将不断增加。为准确掌握我市棕榈科植物种类、分布及虫害情况,防止红棕象甲人为传播、蔓延,保障我市生态安全,营造和谐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红棕象甲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清情况,切实做好红棕象甲疫情普查工作
各区、县(市)要查清各地棕榈科植物的分布、种类、数量和红棕象甲的发生情况。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12月26日,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开展主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红棕象甲调查监测防控工作;由市林水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范围内的红棕象甲的调查监测防控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迅速掌握在建、待建绿化工程情况,绿化工程规划要慎用加拿利海枣等棕榈科植物,多用乡土树种。同时,以区、县(市)和部门为单位,将本辖区和本部门的棕榈科植物的数量及红棕象甲发生情况在12月26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林水局。
二、加强检疫检查,严格执行调运检疫要求书和复检制度
凡调入我市的棕榈科植物,应事先到当地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向调出地县级以上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并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请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封存、没收、销毁,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各地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棕榈科植物的检疫检查。禁止从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海南、香港和台湾等疫区调入棕榈科植物。对发现可疑症状的植物,检疫人员要及时采样鉴定。
园林绿化工程从规划、设计直到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应有森防检疫人员参与,绿化苗木的使用需提供产地证明或《植物检疫证书》备查,做到提前进行检疫把关,确保绿化工程安全。
三、部门联动,切实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全市林业、农业、财政、建设、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准确掌握灾情发生趋势,并做好防控技术培训工作;一旦发现红棕象甲,要及时制订封锁及除治方案,落实除治措施。财政部门要保障红棕象甲监测、防控工作经费。工商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对经营、销售棕榈科植物的苗木经营单位和园林绿化公司开展检疫执法工作,对严重违章并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农业植检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林业疫情封锁、监测等防控工作。铁路、交通、邮政、民航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棕榈科植物时,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棕象甲的防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全市将适时组织对红棕象甲防控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引起疫情扩散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发布文号: 杭政办发电[200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红棕象甲是一种危害棕榈科植物的外来高危性检疫害虫,是全国20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之一,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我国禁止入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2007年10月,浙江省在丽水市的加拿利海枣树上首次发现了红棕象甲。11月17日,浙江省启动了《浙江省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预案》。
随着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包括加拿利海枣在内的棕榈科植物在我市的引进数量将不断增加。为准确掌握我市棕榈科植物种类、分布及虫害情况,防止红棕象甲人为传播、蔓延,保障我市生态安全,营造和谐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红棕象甲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清情况,切实做好红棕象甲疫情普查工作
各区、县(市)要查清各地棕榈科植物的分布、种类、数量和红棕象甲的发生情况。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12月26日,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开展主城区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红棕象甲调查监测防控工作;由市林水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范围内的红棕象甲的调查监测防控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迅速掌握在建、待建绿化工程情况,绿化工程规划要慎用加拿利海枣等棕榈科植物,多用乡土树种。同时,以区、县(市)和部门为单位,将本辖区和本部门的棕榈科植物的数量及红棕象甲发生情况在12月26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林水局。
二、加强检疫检查,严格执行调运检疫要求书和复检制度
凡调入我市的棕榈科植物,应事先到当地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并向调出地县级以上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并在货到次日起7日内到当地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请复检,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封存、没收、销毁,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各地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棕榈科植物的检疫检查。禁止从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海南、香港和台湾等疫区调入棕榈科植物。对发现可疑症状的植物,检疫人员要及时采样鉴定。
园林绿化工程从规划、设计直到施工验收的全过程应有森防检疫人员参与,绿化苗木的使用需提供产地证明或《植物检疫证书》备查,做到提前进行检疫把关,确保绿化工程安全。
三、部门联动,切实采取综合防控措施
全市林业、农业、财政、建设、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准确掌握灾情发生趋势,并做好防控技术培训工作;一旦发现红棕象甲,要及时制订封锁及除治方案,落实除治措施。财政部门要保障红棕象甲监测、防控工作经费。工商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对经营、销售棕榈科植物的苗木经营单位和园林绿化公司开展检疫执法工作,对严重违章并屡教不改的经营单位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农业植检部门要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林业疫情封锁、监测等防控工作。铁路、交通、邮政、民航部门在承运或邮寄棕榈科植物时,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棕象甲的防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全市将适时组织对红棕象甲防控工作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引起疫情扩散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