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2:47: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07]22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为切实做好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提高免疫密度,确保免疫效果,实现全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我委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07]1号)的要求,制定了《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7年2月16日


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所有家禽进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100%;存栏家禽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
(二)口蹄疫
对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进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免疫密度达100%;存栏家畜的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70%以上,防止口蹄疫疫情发生。
(三)猪瘟
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全面免疫,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四)新城疫
对所有鸡实施新城疫全面免疫,有效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五)狂犬病
狂犬病:对所有有证犬实行全面免疫。
(六)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
炭疽:每年春季做好牛的炭疽免疫工作。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每年在流行季节前1-2个月,做好种猪的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工作。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根据家禽饲养周期短、出栏补栏快的特点,实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常年免疫、每月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对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新补栏的家禽和饲养周期较长的肉禽要及时补针。
1.鸡
(1)种鸡、蛋鸡
首免:2周龄(14日龄),0.3毫升/羽,颈部皮下注射;
二免:6周龄(42日龄),0.5毫升/羽,肌肉注射;
三免:开产前,0.5毫升/羽,肌肉注射;
四免:以后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0.5毫升/羽,肌肉注射。
(2)商品代肉鸡
10日龄,0.3毫升/羽,颈部皮下注射;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
肉鸡,在初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0.5毫升/羽,肌肉注射。
2.鸭
(1)种鸭、蛋鸭
首免:2周龄(14日龄),0.5毫升/羽,颈部皮下注射;
二免:6周龄(42日龄),1.0毫升/羽,肌肉注射;
三免:开产前,1.0毫升/羽,肌肉注射;
四免:以后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1.0毫升/羽,肌肉注射。
(2)商品肉鸭
10-14日龄,0.5毫升/羽,颈部皮下注射。对饲养周期超过8周的肉鸭,在初免3周后,再加强免疫一次,1.0毫升/羽,肌肉注射。对体型较大品种的肉鸭可适当增加剂量。
3.鹅
(1)种鹅、蛋鹅
首免:2周龄(14日龄),0.5毫升/羽,颈部皮下注射;
二免:4周龄(28日龄),1.5毫升/羽,肌肉注射;
三免:开产前,1.5毫升/羽,肌肉注射;
四免:以后每隔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1.5毫升/羽,肌肉注射。
(2)商品肉鹅
首免:2周龄(14日龄),0.5毫升/羽,颈部皮下注射;
二免:4周龄(28日龄),1.5毫升/羽,肌肉注射。
4.种鸽
首免:2周龄(14日龄),0.3毫升/羽,颈部皮下注射;
二免:4周龄(28日龄),0.5毫升/羽,肌肉注射;
三免:20-22周龄(140-154日龄),0.5毫升/羽,肌肉注射。
以后每半年免疫一次,0.5毫升/羽,肌肉注射。如种鸽免疫效果确实,肉鸽的饲养同期在一个月之内的,则肉鸽可不进行免疫接种。
5.其它禽类
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或参考鸡的免疫程序,剂量根据体重进行适当调整。
6.调运家禽免疫
对调出区(县)的种禽或其它非屠宰家禽,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一周龄内雏禽除外),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7.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二)疫苗种类
以上均使用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
三、口蹄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口蹄疫免疫实行常年免疫,每月补针的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免疫抗体监测群体合格率低于70%、对新补栏的家畜及时补针。
1.猪
(1)种公猪:一年免疫二次,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
(2)生产母猪:分娩前1个半月免疫,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一年至少免疫2次。
(3)商品肉猪:60-70日龄首免,肌肉注射1毫升/头,85-95日龄二免,肌肉注射2毫升/头。首免与二免之间不超过30天。二免后饲养期超过四个月不出栏的,必须按肌肉注射2毫升/头进行加免。
(4)后备种猪:仔猪参照商品肉猪二次免疫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
(5)外购仔猪:购进仔猪7天内免疫,间隔3周进行二免。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殖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调整免疫程序,但必须在市、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同时,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所在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并备案。
2.牛
成年牛(半年以上):一年免疫三次(每年的2、6、10月)。每次肌肉注射3毫升/头。
犊牛:90日龄进行首免,肌肉注射1毫升/头,110日龄进行二免,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以后按成年牛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羊
成年羊:一年免疫二次(每年的3、9月),每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
羔羊:2-3月龄进行首免,肌肉注射1毫升/头,30天后加强免疫一次,肌肉注射2毫升/头。以后按成年羊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4.调运家畜免疫
对调出区(县)的种用或其它非屠宰家畜,距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口蹄疫强化免疫。未进行强化免疫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5.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牛、羊等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二)疫苗种类
牛、羊: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四、猪瘟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规模化养殖场(户)、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1.种公猪:一年免疫二次,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2.生产母猪:配种前半个月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3.商品肉猪:25-30日龄首免,55-60日龄二免。首免与二免之间不超过30天。
4.后备种猪:仔猪参照商品肉猪二次免疫后,每隔6个月免疫一次。
5.新引进种猪和外采仔猪:及时补免。
规模化养猪场、专业养殖户可参照以上免疫程序,也可根据本场实际修改免疫程序,但必须在市、区县畜牧兽医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将调整后的免疫方案报所在区县畜牧兽医部门并备案。
(二)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猪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五、新城疫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规模化养殖场(户)、专业养殖户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禽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1.种鸡
7-10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25日龄弱毒苗饮水;60日龄弱毒苗气雾或饮水免疫,同时用油乳剂苗免疫;120日龄油乳剂苗免疫;280-300日龄油乳剂苗免疫。
2.商品蛋鸡
7-10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25日龄弱毒苗饮水;60日龄弱毒苗气雾或饮水免疫,同时用油乳剂苗免疫;120日龄油乳剂苗免疫。
3.商品肉鸡
7-10日龄弱毒苗滴鼻点眼,同时用油乳剂疫苗免疫;25日龄弱毒苗饮水免疫。
(二)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禽类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六、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个月龄时进行首次免疫,21天后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每年春季对有证犬进行狂犬病集中免疫,同时做好新办证犬和新生幼犬的补免工作。
(二)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犬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七、炭疽、猪流行性乙型脑炎免疫方案
炭疽:每年春季对牛集中进行一次炭疽免疫,同时做好新生犊牛的补免工作。
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种猪配种前1个月免疫,一年至少免疫2次。
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易感牲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和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各区、县应对畜禽的免疫抗体进行及时监测,确保免疫质量。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1.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
所有家禽在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二)口蹄疫
所有家畜在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抑制试验或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7为免疫合格;牛、羊、O型正向间接血凝抑制试验的抗体效价≥28为免疫合格,猪O型正向间接血凝抑制试验的抗体效价≥27为免疫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三)猪瘟、新城疫
所有畜禽在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猪瘟抗体正向间接血凝抑制试验的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的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存栏家畜、家禽免疫抗体合格率必须≥70%判定合格。
九、其它
(一)强制免疫疫苗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各区、县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疫苗供应工作的监管,加强疫苗冷藏、运输设施建设,为基层防疫队伍提供必要的免疫用器材,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免疫效果。
(二)各区、县的专业养殖户必须遵照此免疫方案要求,对养殖的畜(禽)进行免疫。部分地区有条件的散养户也可遵照此免疫方案要求进行免疫。
(三)免疫接种时应规范操作,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人为传播疫情。
(四)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尽快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五)各区、县要加强对本区域畜禽免疫档案的监督管理,掌握每一个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
(六)各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禽)的免疫情况。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相关种畜(禽)的免疫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