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牧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民牧业人均收入逐年攀升,已成为全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为促进我市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要落实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要层层建立责任制,逐级签定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一级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储备。
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责任到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参与组织实施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实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组织紧急动物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开展动物防疫队伍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动物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以及动物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商务部门执行《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以“两证一牌”的监管方式,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安全事故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环节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认真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实施强制动物免疫,确保动物免疫密度。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控,科学防治。对动物免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彻底消灭动物免疫空白点,凡列入国家强制动物免疫的疫病(重点是四大疫病),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口蹄疫免疫耳标佩带率必须达到100%,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动物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按《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动物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测,提前预警。要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乡、村要设监测点和监督员,具体负责畜禽疫病巡查与调查;要开展血清学检测,市、县(市)两级化验室要增加抽检数量,扩大抽检范围,提高监测密度;要加强动物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防控制中心,配齐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监控水平。
(三)强化检疫,以检促防。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产地检疫上,各级动物检疫机构要到户、到场对出栏的畜禽进行检疫,出栏畜禽的检疫率要达到100%。在运输检疫上,要严把出证关,通过运输检疫促进产地检疫。在屠宰检疫上,由检疫部门派驻的检疫人员对进入屠宰厂(点)的畜禽,必须实施宰前宰后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决不允许空岗、漏检。要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管理,实行动检机构派驻检疫。在检疫责任上,实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防疫屏障,禁止疫情传入。省境、市境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区域外的疫情动态,千方百计防堵外疫。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要保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确保检查站正常运行。
(五)依法监督,促进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到饲养、加工、运输、贮藏、经营、使用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依法就地无害化处理,不得放行。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和手段,防止动物疫病由此传播;强化进长动物及其产品的规范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阻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三、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动物防疫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央“惠农富民”、减轻农民负担有关精神,从2006年起,动物防疫费不再向农村散养户收缴,全部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予以保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财政承担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猪肺疫、猪丹毒、仔猪副伤寒、牛羊(鹿)布病、羊三联四防、禽霍乱10项疫病免疫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免疫器械、疫苗贮藏运输4项费用70%,其余30%和疫情监测、疫情处理、防疫消毒、免疫耳标、免疫档案(户口)、特殊免疫的项目、免疫失败补偿、动物防疫人员培训、乡(镇)村冷链系统建设、村(社)动物防疫员工资等全部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给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集约化饲养场和规模饲养户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做到强制免疫、强制消毒,防患于未然,所需动物防疫费用属于必要的生产性投入,应自行承担。建立动物防疫保障资金,以备应对突发疫情。市级和县(市)、区级均要安排足额储备资金,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立即启用应急保障资金。动物疫情发生后,认真落实上级财政补贴政策,对扑杀的畜禽及时发放扑杀补贴资金。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管。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使动物防疫资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动物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 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控制能力
(一)做好应急控制准备工作。要按照本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应急防控预案要求,建立应急反应系统,足额储备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器具、防护用品等物资。要建立应急预备队,人员要定岗定位、相对稳定,而且要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并确认疫情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牧业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严禁随意采访、报道、发布与动物疫情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迅速控制和扑灭动物重大疫情。当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下达封锁令。按照“紧、快、严”的原则,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等强制性处理措施。
五、 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加强防疫队伍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要加强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建设,人员、业务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和保障机制,稳定基层队伍,避免随意转行。要重视和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防疫人员整体素质,培育一支技术过硬、训练有素的防疫队伍。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应有的职能作用,制定报酬标准和办法,保障基层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市牧业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和进步,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农民牧业人均收入逐年攀升,已成为全市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为促进我市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省、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日程,摆上重要位置。要落实政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要层层建立责任制,逐级签定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一级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一级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负责落实动物防疫经费和防疫物资储备。
各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责任到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参与组织实施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实施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组织紧急动物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开展动物防疫队伍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证动物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动物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动物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以及动物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交通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商务部门执行《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以“两证一牌”的监管方式,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环节安全事故的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环节畜禽及其产品销售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认真落实各项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实施强制动物免疫,确保动物免疫密度。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群防群控,科学防治。对动物免疫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动物免疫标识制度,彻底消灭动物免疫空白点,凡列入国家强制动物免疫的疫病(重点是四大疫病),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口蹄疫免疫耳标佩带率必须达到100%,对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动物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的养殖(场)户,按《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严肃处理,确保动物免疫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监测,提前预警。要开展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乡、村要设监测点和监督员,具体负责畜禽疫病巡查与调查;要开展血清学检测,市、县(市)两级化验室要增加抽检数量,扩大抽检范围,提高监测密度;要加强动物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市)两级动物疫病预防防控制中心,配齐仪器设备,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动物疫病监控水平。
(三)强化检疫,以检促防。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在产地检疫上,各级动物检疫机构要到户、到场对出栏的畜禽进行检疫,出栏畜禽的检疫率要达到100%。在运输检疫上,要严把出证关,通过运输检疫促进产地检疫。在屠宰检疫上,由检疫部门派驻的检疫人员对进入屠宰厂(点)的畜禽,必须实施宰前宰后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决不允许空岗、漏检。要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检疫管理,实行动检机构派驻检疫。在检疫责任上,实行谁检疫、谁出证、谁负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严肃查处。
(四)强化防疫屏障,禁止疫情传入。省境、市境的县(市)区要密切关注区域外的疫情动态,千方百计防堵外疫。省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对进出境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确保动物疫病不输出、不传入。要保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确保检查站正常运行。
(五)依法监督,促进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到饲养、加工、运输、贮藏、经营、使用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出的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必须依法就地无害化处理,不得放行。加强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完善动物防疫设施和手段,防止动物疫病由此传播;强化进长动物及其产品的规范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阻断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三、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动物防疫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中央“惠农富民”、减轻农民负担有关精神,从2006年起,动物防疫费不再向农村散养户收缴,全部列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纳入公共财政体系予以保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财政承担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鸡新城疫、猪肺疫、猪丹毒、仔猪副伤寒、牛羊(鹿)布病、羊三联四防、禽霍乱10项疫病免疫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免疫器械、疫苗贮藏运输4项费用70%,其余30%和疫情监测、疫情处理、防疫消毒、免疫耳标、免疫档案(户口)、特殊免疫的项目、免疫失败补偿、动物防疫人员培训、乡(镇)村冷链系统建设、村(社)动物防疫员工资等全部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给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集约化饲养场和规模饲养户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做到强制免疫、强制消毒,防患于未然,所需动物防疫费用属于必要的生产性投入,应自行承担。建立动物防疫保障资金,以备应对突发疫情。市级和县(市)、区级均要安排足额储备资金,一旦发生动物重大疫情,立即启用应急保障资金。动物疫情发生后,认真落实上级财政补贴政策,对扑杀的畜禽及时发放扑杀补贴资金。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管。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完善资金管理制度,使动物防疫资金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动物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 提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控制能力
(一)做好应急控制准备工作。要按照本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应急防控预案要求,建立应急反应系统,足额储备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所需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器具、防护用品等物资。要建立应急预备队,人员要定岗定位、相对稳定,而且要进行定期培训和演练。
(二)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并确认疫情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牧业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严禁随意采访、报道、发布与动物疫情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迅速控制和扑灭动物重大疫情。当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时,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下达封锁令。按照“紧、快、严”的原则,果断采取封锁、扑杀、消毒等强制性处理措施。
五、 加强基层防疫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把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加强防疫队伍建设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兽医管理体制,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要加强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建设,人员、业务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和保障机制,稳定基层队伍,避免随意转行。要重视和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防疫人员整体素质,培育一支技术过硬、训练有素的防疫队伍。充分发挥村级动物防疫人员应有的职能作用,制定报酬标准和办法,保障基层防疫工作顺利开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