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5]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于2005年9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南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保证在重大动物疫情侵入或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南宁,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同级政府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指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和市兽医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二、疫情报告
本预案所指重大动物疫病是指一类动物疫病;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已消灭但又发生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划定为重大疫病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家禽出现成批猝死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怀疑是牲畜口蹄疫或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由指挥长向上级指挥部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
三、疫情的确诊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定
1.现场诊断。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出2名以上现场临床诊断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由自治区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
3.疫情公布。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农业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公布疫情。
(二)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县(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在1个县(区)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内有5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同时波及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四、启动应急预案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请求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自治区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以下疫情时,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本县(区)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工作,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工作。
(二)部门分工
应急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畜牧兽医部门:(1)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处理意见;(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封锁、解除封锁的实施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3)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5)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7)对紧急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8)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2.计划部门: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交通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应急人员、物资的运送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外动物疫情。
6.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拒绝、阻挠扑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群感染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患病人员进行及时科学救治。
9.商务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动物屠宰点,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打击私屠滥宰,保障疫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10.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11.电力部门:负责协调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中的电力供应。
12.部队、司法、农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牲畜和家禽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3.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动员同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封锁疫区、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用具)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和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重大动物疫情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点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交通路口设置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家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无害化处理。对家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区关闭家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及畜(禽)产品运出。
2.对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规定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控,掌握疫情动态。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规定时间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资料完整。
(七)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区)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市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紧急防疫物资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防疫消毒用药械、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各县(区)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扑杀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畜(禽)及同群畜(禽)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技术保障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设立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室,负责动物血清抗体监测、临床诊断、疫情普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市设立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的建议。
2.市、县(区)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和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饲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5]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于2005年9月2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南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保证在重大动物疫情侵入或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保障畜牧业生产,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南宁,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同级政府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指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农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和市兽医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应建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二、疫情报告
本预案所指重大动物疫病是指一类动物疫病;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已消灭但又发生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二、三类动物疫病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划定为重大疫病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牛、羊等偶蹄动物和家禽出现成批猝死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对怀疑是牲畜口蹄疫或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由指挥长向上级指挥部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
三、疫情的确诊和分级
(一)疫情的确定
1.现场诊断。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派出2名以上现场临床诊断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重大动物疫病典型症状的可确认为疑似病例。
2.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由自治区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实验室确诊。对于疑似病例或症状不够典型的病例,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或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进行检测。
3.疫情公布。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农业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公布疫情。
(二)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
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县(区)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在1个县(区)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在1个县(区)内有5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同时波及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行政村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四、启动应急预案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一级疫情时,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请求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自治区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市本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以下疫情时,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启动本县(区)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应急工作,各县(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为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工作。
(二)部门分工
应急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区)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畜牧兽医部门:(1)负责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通报,开展疫病诊断、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处理意见;(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封锁、解除封锁的实施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3)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对疫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4)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5)负责疫点封锁前已售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追踪处理;(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7)对紧急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安排资金使用计划;(8)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2.计划部门: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紧急防疫物资的储备、调运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应急处置、扑杀补贴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4.交通部门: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疫情应急人员、物资的运送及在封锁区设立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的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外动物疫情。
6.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疫点封锁、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对拒绝、阻挠扑疫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市场监管,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
8.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群感染疫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对患病人员进行及时科学救治。
9.商务部门:负责合理布局动物屠宰点,做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批,打击私屠滥宰,保障疫点封锁后畜禽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10.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11.电力部门:负责协调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中的电力供应。
12.部队、司法、农工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牲畜和家禽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3.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动员同行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疫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封锁疫区、扑杀病畜(禽)和同群畜(禽),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严防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畜禽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用具)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和处理。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疫点。将重大动物疫情所在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场所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畜(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受威胁区。将距疫点周边10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封锁。在疫点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点交通路口设置检疫消毒站,对出入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家畜(禽)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扑杀疫点内所有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并按国家规定标准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无害化处理。对家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疫区关闭家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进出及畜(禽)产品运出。
2.对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规定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3.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控,掌握疫情动态。
(五)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规定时间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六)处理记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确保资料完整。
(七)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区)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市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市畜牧兽医工作站。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紧急防疫物资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防疫消毒用药械、防护用品、强制扑杀工具、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各县(区)要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扑杀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扑杀畜(禽)及同群畜(禽)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疫苗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技术保障
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设立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室,负责动物血清抗体监测、临床诊断、疫情普查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人员保障
1.市设立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诊断,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的建议。
2.市、县(区)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在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区)和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
(二)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动物饲养、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执行本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