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04]58号
广东省防治SARS科技攻关领导小组专家研究成果表明:果子狸是人类SARS病毒的重要动物宿主之一,具有传播SARS病毒的能力。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曾于今年一月印发《关于灭杀果子狸防范非典传播行动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4)1号),为切断SARS等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再次出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暂停引进、出售、收购、宰杀、运输、加工、利用、储存、携带、驯养繁殖和猎捕果子狸、獾、貉等与传染病有关的高危野生动物。
二、工商、林业、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酒楼、食肆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果子狸、獾、貉等高危野生动物就地封存,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客货运输单位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防止果子狸、獾、貉等高危野生动物流入我市,一经发现,立即封存并及时通知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社会各界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树立文明饮食习惯。
五、违反本通告,出售、收购、宰杀、运输、加工、利用、储存、携带、驯养繁殖和猎捕果子狸、獾、貉等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穗府[2004]58号
广东省防治SARS科技攻关领导小组专家研究成果表明:果子狸是人类SARS病毒的重要动物宿主之一,具有传播SARS病毒的能力。广州市政府办公厅曾于今年一月印发《关于灭杀果子狸防范非典传播行动方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4)1号),为切断SARS等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疫情再次出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暂停引进、出售、收购、宰杀、运输、加工、利用、储存、携带、驯养繁殖和猎捕果子狸、獾、貉等与传染病有关的高危野生动物。
二、工商、林业、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酒楼、食肆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果子狸、獾、貉等高危野生动物就地封存,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客货运输单位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防止果子狸、獾、貉等高危野生动物流入我市,一经发现,立即封存并及时通知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社会各界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拒绝食用野生动物,树立文明饮食习惯。
五、违反本通告,出售、收购、宰杀、运输、加工、利用、储存、携带、驯养繁殖和猎捕果子狸、獾、貉等野生动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六、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