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非法猎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0年08月05日18:28:4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配合当前抗击“非典”斗争,有效防止疫病在人与野生动物之间相互传染和蔓延,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月29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除科学研究需要外,暂停一切猎捕、出售、收购、运输、进出口和在市场上摆卖野生动物的活动,加强对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野生动物经营、运输场所的集中检查。但据了解,我市目前仍有少数商贩暗中经营野生动物;据5月23日媒体报道,科学家发现果子狸携带有SARS病毒前体。我市属于果子狸分布区,部分地区少数群众有捕食该动物的习惯,如不严格控制,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市政府从抗击“非典”斗争的需要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在全市开展一次打击非法猎 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时间:从2003年6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止,为期一个月。

二、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对市区内各农贸市场、餐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场等野生动物经营、运输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非法猎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要确定专人,拨出专款,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运输、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四、林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重点整治农村非法猎捕果子狸等野生动物的行为,管住源头。

五、各新闻单位要配合这次专项行动,大力宣传,对违法典型进行曝光。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