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H7)传入我国

2020年07月29日01:02:10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79号

2003年5月13日,德国消费者保护、食品和农业部向OIE紧急报告,在德国VIERSEN地区的一个肉用鸡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7),与发生在荷兰的禽流感相同。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德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德国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