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屠宰检疫管理的通告(第十六号)

2020年07月20日20:08:47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加强畜禽肉品管理,确保肉品运输质量,维护市容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向市区(双阳区除外)供应畜禽肉品的单位和业户,必须使用密封式车辆运输畜禽肉品。除禽、犬、羊肉品可暂用密闭篷式车辆运输外,猪、牛、马等肉品一律使用统一喷涂有"鲜肉专用车"标识的金属箱式车运输,运输的肉品必须悬挂于箱内。 
畜禽肉品运输车严禁人和畜禽内品混载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二、严禁用自行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出租车、农用车、长途客车和铁路客车运载营销性畜禽肉品。 
三、运输的畜禽肉品必须票、证、标识齐全,填写(验讫)规范,票、证必须随畜禽肉品同行。运输熟肉的车辆除密闭外,还须使用卫生清洁的容器盛装,熟肉与生肉不得混载。 
外埠入长的熟肉及其制品必须定型包装运输,并持有加工厂的合格证或者发货票。 
四、运输毛、骨、头、蹄、皮张、血液、脏器等畜禽产品必须持有屠宰场证明,并经包装或者容器盛装,不得裸露运行。 
五、本通告由市肉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