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动植检动字[1996]12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建立出国检疫动检官员人才库的需要,请按下列比例,认真挑选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检官员并附上个人简历于1997年1月15日之前报国家局动检处。
动检人员总数 推荐名额上限
5~10人 3人
11~20人 5人
21~30人 7人
31~40人 9人
41~50人 11人
50人以上 13人
100人以上 18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工作,维护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形象,充分履行我国动物检疫职责,防止动物疫病随进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和动物产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动物检疫官员赴国外执行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如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和家禽种蛋等)的输出前检疫的(包括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动物检疫官员的出国检疫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规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动物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动检协议”)和检疫工作需要,下达出国检疫任务。
(二)考核和确定出国检疫人选。
(三)审查动物检疫官员出国前的准备工作。
(四)对动物检疫官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五)对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并做出决定。
(六)考核、评定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动物检疫官员,并附上推荐人的简历,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对出国检疫候选人进行外语、业务和法规考核,合格者列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出国检疫动检官员人才库,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具体的出国检疫任务直接指派列入人才库的动植物检疫官员出国执行检疫任务。
第五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动植物检疫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组织性和纪律性强;
(二)业务条件
1.获得兽医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中级兽医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从事动物检疫工作至少五年;年龄不超过50岁;动物检疫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兽医临床经验丰富,精通进出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工作,能够独立地进行动物血清学、免疫学、病毒学、细菌学、寄生虫学和消毒学试验和结果判定或精通动物产品检疫管理规定和程序。
2.熟悉我国动物检疫法规,了解国外有关动物检疫法规和进出口贸易的基础常识;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外语条件
掌握相应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文学,能够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翻译外语专业书刊,具有胜任国外工作所需的听、说、读、写、译能力,能流利地用外语进行有关动物检疫的交流。
(四)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在外独立生活
第六条 动物检疫官员受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指派后,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动检协议、法规和专业知识,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
第七条 动物检疫官员至少在出国前一周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汇报出国执行检疫任务的准备情况,内容包括对动检协议的理解,对派往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的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出国执行检疫任务前必须接受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外事纪律教育,了解国家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受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委派,作为中国政府官方兽医代表,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和督促派往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执行动检协议;
(二)确认输出国或地区,输出动物的农场、隔离场,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输出胚胎的胚胎移植中心,输出种蛋的原农场和孵化场,输出动物产品的生产厂家符合动检协议;确认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生产、加工、隔离、存放和运输过程符合动检协议;确认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检验、检查、注册、处理方法和结果符合动检协议;
(三)调查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防治措施;
(四)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了解国外检疫管理及检疫技术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按以下程序开展检疫检验工作:
(一)到达输出国或地区后,立即与输出国或地区官方主管兽医取得联系:
1.详细了解输出国的动物疫情,请输出国的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输出确实没有动检协议中规定的传染病。
2.详细了解输出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遗传物质地区的动物疫情,并由地区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地区符合动检协议对动物疫病的要求。
3.详细了解输出动物的农场、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输出胚胎的胚胎移植中心和输出种蛋的原农场及孵化场、输出动物产品的动物所在的农场的动物病情,由主管的官方兽医出具书面证明,确认符合动检协议的要求。
4.讨论并制订出详细的检验、检疫或考核注册计划。
(二)参与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实验室检验和生产加工动物产品的过程,了解有关农场、隔离场和实验室的条件和工作情况。考核输出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运输过程的卫生条件。
(三)在隔离检疫工作结束后,确认实验室检验结果和出具的检疫证书符合双边检疫协定,核实运输方式和路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在动物启运前24小时内,对输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并监装启运,待上述检疫检验工作结束后方可回国。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执行检疫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应与输出国或地区有关方面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
(二)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遵守输出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
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工作期间,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
(一)输出国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关的双边动检协定有不同解释,影响该协定的正常执行;
(二)输出国或地区不能完全按照双边动检协定执行检疫,需要更改、补充或者取消协定内容;
(三)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无法按原计划完成检疫任务,需要提前回国或者延长在外检疫时间;
(四)输出国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五)需要更改运输路线、运输方式;
(六)对检疫结果的判定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官员回国后的15天内,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全面汇报在国外的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并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行检疫任务的基本情况;
(二)输出国或地区的动物疫情及其防制措施;
(三)双边动检协定的执行情况;
(四)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办法;
(五)执行检疫任务的体会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动物检疫官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通报在国外的检疫情况,作好国外检疫和入境后检疫的衔接工作,并协助完成入境后的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动物检疫官员应将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造册,上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归档。
第十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和书面工作报告对其进行考核、评定,并将结果通知出国检疫官员所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动物检疫官员执行出国检疫任务成绩突出的,国外动植物检疫局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动物检疫官员不认真执行双边检疫协定,不能完成出国检疫任务,或者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动植检动字[1996]127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的管理工作,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建立出国检疫动检官员人才库的需要,请按下列比例,认真挑选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动检官员并附上个人简历于1997年1月15日之前报国家局动检处。
动检人员总数 推荐名额上限
5~10人 3人
11~20人 5人
21~30人 7人
31~40人 9人
41~50人 11人
50人以上 13人
100人以上 18人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官员出国检疫管理工作,维护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形象,充分履行我国动物检疫职责,防止动物疫病随进口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和动物产品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农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动物检疫官员赴国外执行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如动物精液、动物胚胎和家禽种蛋等)的输出前检疫的(包括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动物检疫官员的出国检疫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根据我国的进出境动物检疫法规和对外签署的双边或多边动物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谅解备忘录、会谈纪要(以下简称“动检协议”)和检疫工作需要,下达出国检疫任务。
(二)考核和确定出国检疫人选。
(三)审查动物检疫官员出国前的准备工作。
(四)对动物检疫官员进行出国前教育。
(五)对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进行指导并做出决定。
(六)考核、评定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动物检疫官员,并附上推荐人的简历,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对出国检疫候选人进行外语、业务和法规考核,合格者列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出国检疫动检官员人才库,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具体的出国检疫任务直接指派列入人才库的动植物检疫官员出国执行检疫任务。
第五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动植物检疫事业,思想品德优良,组织性和纪律性强;
(二)业务条件
1.获得兽医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中级兽医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从事动物检疫工作至少五年;年龄不超过50岁;动物检疫基础理论知识扎实,兽医临床经验丰富,精通进出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工作,能够独立地进行动物血清学、免疫学、病毒学、细菌学、寄生虫学和消毒学试验和结果判定或精通动物产品检疫管理规定和程序。
2.熟悉我国动物检疫法规,了解国外有关动物检疫法规和进出口贸易的基础常识;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外语条件
掌握相应国家或地区的语言文学,能够熟练地运用外语阅读、翻译外语专业书刊,具有胜任国外工作所需的听、说、读、写、译能力,能流利地用外语进行有关动物检疫的交流。
(四)身体条件
身体健康,能在外独立生活
第六条 动物检疫官员受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指派后,须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动检协议、法规和专业知识,了解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
第七条 动物检疫官员至少在出国前一周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汇报出国执行检疫任务的准备情况,内容包括对动检协议的理解,对派往国家或地区动物疫情的了解,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第八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出国执行检疫任务前必须接受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外事纪律教育,了解国家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受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委派,作为中国政府官方兽医代表,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和督促派往国家或地区政府动物检疫机关执行动检协议;
(二)确认输出国或地区,输出动物的农场、隔离场,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输出胚胎的胚胎移植中心,输出种蛋的原农场和孵化场,输出动物产品的生产厂家符合动检协议;确认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生产、加工、隔离、存放和运输过程符合动检协议;确认输出动物、动物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检疫、检验、检查、注册、处理方法和结果符合动检协议;
(三)调查派往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防治措施;
(四)与国外同行进行学术交流,了解国外检疫管理及检疫技术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出国动物检疫官员按以下程序开展检疫检验工作:
(一)到达输出国或地区后,立即与输出国或地区官方主管兽医取得联系:
1.详细了解输出国的动物疫情,请输出国的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输出确实没有动检协议中规定的传染病。
2.详细了解输出动物、动物产品或动物遗传物质地区的动物疫情,并由地区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确认该地区符合动检协议对动物疫病的要求。
3.详细了解输出动物的农场、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输出胚胎的胚胎移植中心和输出种蛋的原农场及孵化场、输出动物产品的动物所在的农场的动物病情,由主管的官方兽医出具书面证明,确认符合动检协议的要求。
4.讨论并制订出详细的检验、检疫或考核注册计划。
(二)参与农场检疫、隔离检疫实验室检验和生产加工动物产品的过程,了解有关农场、隔离场和实验室的条件和工作情况。考核输出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运输过程的卫生条件。
(三)在隔离检疫工作结束后,确认实验室检验结果和出具的检疫证书符合双边检疫协定,核实运输方式和路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在动物启运前24小时内,对输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并监装启运,待上述检疫检验工作结束后方可回国。
第十一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执行检疫工作中遇到问题时,应与输出国或地区有关方面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
(二)与国家动植物检疫局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严格遵守我国的外事纪律和保密规定,遵守输出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
第十二条 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工作期间,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请示:
(一)输出国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有关的双边动检协定有不同解释,影响该协定的正常执行;
(二)输出国或地区不能完全按照双边动检协定执行检疫,需要更改、补充或者取消协定内容;
(三)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无法按原计划完成检疫任务,需要提前回国或者延长在外检疫时间;
(四)输出国或地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五)需要更改运输路线、运输方式;
(六)对检疫结果的判定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官员回国后的15天内,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全面汇报在国外的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并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行检疫任务的基本情况;
(二)输出国或地区的动物疫情及其防制措施;
(三)双边动检协定的执行情况;
(四)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的办法;
(五)执行检疫任务的体会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动物检疫官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通报在国外的检疫情况,作好国外检疫和入境后检疫的衔接工作,并协助完成入境后的检疫工作。
第十六条 动物检疫官员应将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登记造册,上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归档。
第十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动物检疫官员在国外执行检疫任务的情况和书面工作报告对其进行考核、评定,并将结果通知出国检疫官员所在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动物检疫官员执行出国检疫任务成绩突出的,国外动植物检疫局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动物检疫官员不认真执行双边检疫协定,不能完成出国检疫任务,或者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