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1996]通005号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猪肉品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猪肉品上市销售。岛内上市的猪肉品要凭市家畜检疫站当日有效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加盖“市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市场管理专用章”,方可销售。发现无证经营的猪肉品或非定点屠宰场(岛内非高崎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的猪肉品,一律按销售私宰猪肉品论处,由工商部门依照《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以每头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偷漏屠宰税的,由税务部门按全省统一税额实施补税并罚款。
二、允许组织生猪进岛定点屠宰。岛外有生猪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副食品主管部门申请开办生猪或肉类产品批发行。经批准后的批发行,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高崎畜禽蛋批发市场依法经营。
三、坚决取缔私屠滥宰。岛内非法屠宰设施,要在本《通告》发布后,由业主立即自行拆除。对未拆除者,由市菜篮办牵头,市工商、公安、环保、税务、城管等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取缔。同安县、集美区和杏林区要对现有屠宰场、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定点屠宰条件的,一律关闭,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收回;并按定点条件要求重新抓紧布点,经市副食品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工商部门重新发照。岛外县、区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猪肉品,负责本地区的市场供应。我市定点屠宰工作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品市场的管理;家畜检疫部门要严格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工作。认真查处逃避猪肉检疫检验的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稽查力度,对生猪屠宰和猪肉品经营中的偷税行为要依法处罚;公安部门要支持配合定点屠宰工作。要共同努力杜绝非法屠宰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猪肉品上市。
五、本通告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厦府[1996]通005号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猪肉品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猪肉品上市销售。岛内上市的猪肉品要凭市家畜检疫站当日有效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加盖“市生猪定点屠宰办公室市场管理专用章”,方可销售。发现无证经营的猪肉品或非定点屠宰场(岛内非高崎肉类联合加工厂)屠宰的猪肉品,一律按销售私宰猪肉品论处,由工商部门依照《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厦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以每头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偷漏屠宰税的,由税务部门按全省统一税额实施补税并罚款。
二、允许组织生猪进岛定点屠宰。岛外有生猪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副食品主管部门申请开办生猪或肉类产品批发行。经批准后的批发行,向市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在高崎畜禽蛋批发市场依法经营。
三、坚决取缔私屠滥宰。岛内非法屠宰设施,要在本《通告》发布后,由业主立即自行拆除。对未拆除者,由市菜篮办牵头,市工商、公安、环保、税务、城管等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取缔。同安县、集美区和杏林区要对现有屠宰场、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定点屠宰条件的,一律关闭,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收回;并按定点条件要求重新抓紧布点,经市副食品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工商部门重新发照。岛外县、区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猪肉品,负责本地区的市场供应。我市定点屠宰工作要在10月31日前完成。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协作,严格执法。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品市场的管理;家畜检疫部门要严格生猪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工作。认真查处逃避猪肉检疫检验的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强稽查力度,对生猪屠宰和猪肉品经营中的偷税行为要依法处罚;公安部门要支持配合定点屠宰工作。要共同努力杜绝非法屠宰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猪肉品上市。
五、本通告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