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的卫生管理,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畜禽屠宰检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市区内畜禽留存、运输、销售等活动,均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在集贸市场、商店等经营场所销售畜禽肉品的,必须挂出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放心肉信誉卡和商品价格牌,以方便消费者购买时识别和索要信誉卡,同时便于管理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三、在禁养区内,未经市政府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存留猪、马、驴、牛、羊、禁养犬等家畜。
四、凡运输上市交易的畜禽肉品,必须上遮下垫,清洁卫生,不得裸露;运输车辆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洗刷、消毒。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活畜和肉品等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的卫生管理,维护国家和群众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畜禽屠宰检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市区内畜禽留存、运输、销售等活动,均应当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在集贸市场、商店等经营场所销售畜禽肉品的,必须挂出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放心肉信誉卡和商品价格牌,以方便消费者购买时识别和索要信誉卡,同时便于管理部门检查和群众监督。
三、在禁养区内,未经市政府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存留猪、马、驴、牛、羊、禁养犬等家畜。
四、凡运输上市交易的畜禽肉品,必须上遮下垫,清洁卫生,不得裸露;运输车辆应当进行经常性的洗刷、消毒。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活畜和肉品等处罚。
六、本通告由市畜禽定点屠宰检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