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
发布文号:
集贸市场开放后,畜禽及其肉类大量上市,对于促进畜牧业商品生产和满足人 民生活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无照个体屠宰户大 量增加;同时在商业体制改革中,有些食品经营单位把生猪收购、屠宰及肉品 销售业务承包给小组或个人,放松了肉品卫生检验工作,因而,各地不断出现 出售病、死畜禽及其肉类的违法活动。为了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维护广大消 费者利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对上市的畜禽及其肉类加 强管理。销售肉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肉类检疫合格证明,酮体必须加盖合 格的验讫印章;出售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或预防注射有效 期证明(或耳号标志等)。
二、没有开展畜禽及其肉类检疫工作的集贸市场,农牧部门要尽快配备兽医检 疫人员。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要尽可能为兽医检疫人员提供办公和检疫场所。到 市场出售畜禽及其肉类,均须经兽医检疫人员验证、检疫。无检疫证明、检疫 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由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注、重检合格,补发证明后, 方可出售,并按规定收费。对涂改、伪造证、印的,要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 例》规定处以罚款。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要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对多次出售病、死畜禽及其肉类屡教不改的,要 加重处罚,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出售病、死畜禽及其肉 类造成疫病传播或危害人身健康的,要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乡(镇)有关部门要把屠工、屠商组织起来,加强管理,合理布局,定 点屠宰,由农牧部门兽医人员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逐步把畜禽及其肉类 的防疫、检疫工作落实到基层。
四、各地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畜禽经营、屠宰、加工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经营单位和个人凭《兽医卫生合格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要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进。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五、对不服从市场管理,拒绝兽医检疫人员查证、检疫、检验,甚至谩骂、殴 打市场管理人员、兽医检疫人员者,提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布文号:
集贸市场开放后,畜禽及其肉类大量上市,对于促进畜牧业商品生产和满足人 民生活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无照个体屠宰户大 量增加;同时在商业体制改革中,有些食品经营单位把生猪收购、屠宰及肉品 销售业务承包给小组或个人,放松了肉品卫生检验工作,因而,各地不断出现 出售病、死畜禽及其肉类的违法活动。为了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维护广大消 费者利益,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密切配合,对上市的畜禽及其肉类加 强管理。销售肉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肉类检疫合格证明,酮体必须加盖合 格的验讫印章;出售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畜禽检疫证明或预防注射有效 期证明(或耳号标志等)。
二、没有开展畜禽及其肉类检疫工作的集贸市场,农牧部门要尽快配备兽医检 疫人员。有条件的集贸市场要尽可能为兽医检疫人员提供办公和检疫场所。到 市场出售畜禽及其肉类,均须经兽医检疫人员验证、检疫。无检疫证明、检疫 证明过期或证物不符的,由兽医检疫人员补检、补注、重检合格,补发证明后, 方可出售,并按规定收费。对涂改、伪造证、印的,要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 例》规定处以罚款。对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类,要进行无害化处 理或销毁,费用由货主承担。对多次出售病、死畜禽及其肉类屡教不改的,要 加重处罚,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出售病、死畜禽及其肉 类造成疫病传播或危害人身健康的,要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县、乡(镇)有关部门要把屠工、屠商组织起来,加强管理,合理布局,定 点屠宰,由农牧部门兽医人员进行宰前检疫、宰后检验,逐步把畜禽及其肉类 的防疫、检疫工作落实到基层。
四、各地农牧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从事畜禽经营、屠宰、加工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清理整顿。对符合《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经营单位和个人凭《兽医卫生合格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不符合规 定要求的,要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进。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五、对不服从市场管理,拒绝兽医检疫人员查证、检疫、检验,甚至谩骂、殴 打市场管理人员、兽医检疫人员者,提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