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电 话:010-68205567 010-68205569
邮 箱:wangww@miit.gov.cn
附件: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生产装置;
(四)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
(五)符合准入标准的规定;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符合上条规定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企业生产经营及生产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
(六)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在企业设立、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复审、核实。
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公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或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四)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不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1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
公告企业若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收回其未完成的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1: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年 月 日
表1: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加工制品企业制品品种多、原料供应商多的可另附页说明。
表2: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3: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附件2: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年 月 日
表1:
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表2:
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3: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填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的规定,为规范准入公告管理,便于各界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监督,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单位)符合《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和《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各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报我部(原材料工业司)。
电 话:010-68205567 010-68205569
邮 箱:wangww@miit.gov.cn
附件: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管理,推进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结构调整,发挥先进企业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和《萤石行业准入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准入条件保持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准入标准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公告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三条申请准入公告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地方产业发展规划;
(三)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的生产装置;
(四)具有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
(五)符合准入标准的规定;
(六)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和管理制度;
(七)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九)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符合上条规定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可向生产装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申请准入公告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准入公告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效证明文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企业生产经营及生产指令性计划执行情况;
(六)项目建设备案(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土地审批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审批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采矿权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采矿权证复印件;
(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长期供货合同及供货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企业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受理机关验证材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企业。
第六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审核意见应当对照准入标准,在企业设立、生产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资源综合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责任等方面明确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复审、核实。
符合准入标准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十个工作日后,以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查过程中对申请材料存有质疑的,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准入标准开展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的重要依据,应说明以下情况: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资质、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查企业自查报告,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每年12月31日前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结果和企业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实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公告企业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告企业或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有不符合规定的,可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
第十三条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标准;
(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要求的行为;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
(四)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不按生产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
(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的企业,整改合格后满1年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第十四条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优先向公告企业配置。
公告企业若被撤销准入公告资格,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收回其未完成的生产指令性计划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所有类型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萤石生产经营企业。
第十六条受理准入公告申请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1: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年 月 日
表1: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 邮 编 | |||||||||||||
详细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企业类型 | 内资(国有 集体 股份 私营) 港澳台 外商投资 | |||||||||||||
上市情况 | 境内上市境外上市否 | |||||||||||||
体系认证情况 | 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
矿区保有储量(万吨) | 矿山建设规模 (万吨/年) | |||||||||||||
选厂建设规模 (万吨/年) | 熟料设计能力 (万吨/年) | |||||||||||||
上年度产品产量 (万吨) | 生料: 熟料: 加工制品: | |||||||||||||
上年度指令性计划(万吨) | 生料: 熟料: | |||||||||||||
上年度产品销售量(万吨) | 生料: 熟料: 加工制品: | |||||||||||||
上年度产品出口量(万吨) | 生料: 熟料: 加工制品: | |||||||||||||
上年度加工制品产量、原料消费量及主要来源(生产加工制品的企业填写) | 主要制品品种及产量 | 原料 消费 量及 来源 | 生料万吨;来源: | |||||||||||
熟料万吨;来源: | ||||||||||||||
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上年度粘土及制品出口额(万美元) | |||||||||||||
补充说明(可另附页): |
注:加工制品企业制品品种多、原料供应商多的可另附页说明。
表2: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及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备注 | ||||||
1 | 项目立项 | 工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及文号 | 请提供复印件 | ||||||
2 | 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3 | 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4 |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5 | 生产 与经营 | 是否有自备矿山 | |||||||
6 | 矿山建设规模(万吨/年) | ||||||||
7 | 矿山开采方式及回采率(%) | ||||||||
8 | 选厂单线生产能力(万吨/年) | ||||||||
9 | 选矿回收率(%) | ||||||||
10 | 熟料生产线窑型及生产能力(万吨) | 窑型: 产能: | |||||||
11 | 熟料及制品年均综合能耗 (吨标煤/吨产品) | 熟料 | 加工 制品 | | |||||
12 | 环 境 保 护 | 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 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生料生产气体排放是否符合gb16297要求 | |||||||||
熟料及制品生产气体排放是否符合gb9078要求 | |||||||||
废液排放是否符合gb8978要求 | |||||||||
固体废物排放是否符合gb18599要求 | |||||||||
13 | 产品质量 | 生料是否达到gb/t24483要求 | |||||||
14 | 熟料是否达到yb/t5179要求 | ||||||||
15 | 是否建立了生产和销售台账 | ||||||||
16 | 社会责任 | 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 | |||||||
17 | 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数量 | ||||||||
18 | 职业健康制度及执行情况 |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3: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填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 | |
申请时间 | |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附件2: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__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年 月 日
表1:
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 邮 编 | |||||||||
详细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企业类型 | 内资(国有 集体 股份 私营) 港澳台 外商投资 | |||||||||
上市情况 | 境内上市境外上市否 | |||||||||
体系认证情况 |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
矿区保有储量(万吨) | 矿山建设规模(万吨/年) | |||||||||
选厂建设规模 (万吨/年) | ||||||||||
实际生产能力 (万吨/年) | 萤石块: 萤石粉: | |||||||||
上年度产品产量 (万吨) | 萤石块: 萤石粉: | |||||||||
上年度指令性计划(万吨) | 萤石块: 萤石粉: | |||||||||
上年度产品销售量(万吨) | 萤石块: 萤石粉: | |||||||||
上年度产品出口量(万吨) | 萤石块: 萤石粉: | |||||||||
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上年度萤石产品出口值(万美元) | |||||||||
补充说明(可另附页): |
表2:
萤石生产经营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 (单位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备注 | ||
1 | 项目立项 | 工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文件及文号 | 请提供复印件 | ||
2 | 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3 | 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4 |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文号 | ||||
5 | 生产与经营 | 是否有自备矿山 | |||
6 | 矿山建设规模(万吨/年) | ||||
7 | 矿山开采方式及回采率 (%) | ||||
8 | 选厂单线生产能力(吨/日) | ||||
9 | 选矿回收率 (%) | ||||
10 | 环 境 保 护 | 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 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
气体排放是否符合gb16297要求 | |||||
废液排放是否符合gb8978要求 | |||||
固体废物排放是否符合gb18599要求 | |||||
11 | 产品质量是否达到yb/t5217要求 | ||||
12 | 是否建立了生产和销售台账 | ||||
13 | 社会责任 | 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 | |||
14 | 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数量 | ||||
15 | 职业健康制度及执行情况 |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3:
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填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企业 | |
申报时间 | |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