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烟办综〔2006〕551号
云南、湖北、贵州、四川、湖南、辽宁、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对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工作的要求,国家局将自2007年6月起,协同国标委组织对第四批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示范区指县或地级市两级行政区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宜提前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的依据
对示范区建设项目的考核验收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和本次印发的《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考核验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验收规范》见附件2)为依据。
二、相关工作程序
1.各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各承担单位可先依照《验收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确已达到有关要求的,可向所在省级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2.有关省级局初审。各有关省级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合格后,向国家局科教司提交考核验收的申请报告并附初审结果报告。
3.组织现场考核验收。国家局科教司根据省级局的初审意见,会同国标委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组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组成员从国家局相关专家库中遴选。
三、有关要求
1.各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配合考核验收组的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技术、文档资料,为考核验收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条件。
2.各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省级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要配合国家局做好本辖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省级局要在2007年5月1日前,将申请验收的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局科教司。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2004年印发的原《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发布文号: 国烟办综〔2006〕551号
云南、湖北、贵州、四川、湖南、辽宁、山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对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县建设工作的要求,国家局将自2007年6月起,协同国标委组织对第四批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示范区指县或地级市两级行政区划)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宜提前通知如下:一、考核验收的依据
对示范区建设项目的考核验收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任务书》和本次印发的《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考核验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验收规范》见附件2)为依据。
二、相关工作程序
1.各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各承担单位可先依照《验收规范》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确已达到有关要求的,可向所在省级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2.有关省级局初审。各有关省级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对示范区建设项目进行初审并合格后,向国家局科教司提交考核验收的申请报告并附初审结果报告。
3.组织现场考核验收。国家局科教司根据省级局的初审意见,会同国标委组织行业有关专家,组成考核验收组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核验收。考核验收组成员从国家局相关专家库中遴选。
三、有关要求
1.各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配合考核验收组的工作,如实提供必要的技术、文档资料,为考核验收的顺利进行创造必要条件。
2.各示范区建设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省级局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要配合国家局做好本辖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请各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有关省级局要在2007年5月1日前,将申请验收的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局科教司。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2004年印发的原《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级烟叶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考核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