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
四季度和年末岁初正逢国庆、中秋、元旦、春节四大节日,既是酒类产销旺季,也是酒类质量卫生安全事故高发时期。为了切实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酒类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时间
酒类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执法检查时间从九月下旬开始,至明年二月底止。
二、执法检查范围
酒类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执法检查范围主要针对酒类生产企业、大型批发商、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大中型销售终端(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娱乐场所)。
三、执法检查内容
1.酒类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酒类生产企业的原料酒(白酒基酒、食用酒精)是否来源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
3.是否履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
4.是否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5.是否执行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规定;
6.是否执行散装酒定点贴标销售规定;
7.是否有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恶劣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地商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酒类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要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酒类流通消费安全。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发布文号: 渝商委发[2006]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主管部门:
四季度和年末岁初正逢国庆、中秋、元旦、春节四大节日,既是酒类产销旺季,也是酒类质量卫生安全事故高发时期。为了切实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酒类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执法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法检查时间
酒类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执法检查时间从九月下旬开始,至明年二月底止。
二、执法检查范围
酒类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执法检查范围主要针对酒类生产企业、大型批发商、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市场、大中型销售终端(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娱乐场所)。
三、执法检查内容
1.酒类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酒类生产企业的原料酒(白酒基酒、食用酒精)是否来源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酒类生产企业;
3.是否履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
4.是否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
5.是否执行不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规定;
6.是否执行散装酒定点贴标销售规定;
7.是否有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恶劣行为。
四、工作要求
各地商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酒类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要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随附单溯源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确保产销旺季和节日期间酒类流通消费安全。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