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3:14:40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价发[2005]8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省盐务局:
针对目前工业用盐市场供求情况变化较快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省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以下简称其他工业用盐)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其他工业用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其他工业用盐作价办法
其他工业用盐实行顺加作价办法。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综合差率,再加实际运杂费用和税金确定批发价格和供应价格。综合差率实行差别差率,产区批发价格(车板交货价)在300元/吨以下(含300元/吨)的,省、市、县综合差率分别为3%、11%和14%,产区批发价格在300元/吨以上的,省、市、县综合差率分别为3%、10%和13%。具体计算公式为:
省级调拨价格=产区批发价格×(1+综合差率)+调拨环节运杂费+税金
市级调拨价格=省级调拨价格×(1+综合差率)+税金
县级供应价格=市级调拨价格×(1+综合差率)+供应环节运杂费+税金
综合差率包含除运杂费和税金以外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及利润等;调拨环节运杂费是指由产区火车站到销区火车站的铁路运杂费、铁路运输保险费等铁路运输费用;供应环节运杂费是指由销区火车站到经营企业仓库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火车到站后发生的站台费、装卸费以及短途公路运费等运杂费用。

二、各地盐业公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用盐量较大的其他工业用盐用户实行下浮的价格优惠政策,具体浮动幅度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工业用盐价格实行顺加作价后,各级盐业公司按本办法核定的调拨价格和供应价格要及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附购盐发票,运杂费支出凭证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他工业用盐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从严查处。

四、本文自2005年6月20日起执行。

200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