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办[2004]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办:
现将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4)12号)转发你们,并就加强“十一”黄金周旅游期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全国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和坚决打击利用节假日进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十一”之前,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旅游城市和景区的食品、药品市场进行一次检查,依法查处和取缔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和违法经营活动。
三、制定本部门“十一”黄金周期间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及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总体方案。要总结以往在黄金周期间有关工作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针对那些容易在节假日期间出现的制售假劣和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作为打击和整治的重点,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四、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重点旅游城市、景区景点、服务单位以及食品市场供应单位的食品监督管理,保障节日食品安全。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对病人予以救治,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提前安排好节日值班,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上报信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010)68316825
传真:(010)68310909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