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07月20日20:22:5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1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2年3月19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19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