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7]113号
发布文号: 陕价行发[2007]11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调控工作,确保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98号)的精神,经研究,省物价局、司法厅印发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陕价行发〔2007〕103号)执行日期从2007年9月1日推迟到2008年1月1日。
二00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