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司法厅、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发布文号: 皖司通[2003]40号
各市、县司法局、信访局(办):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我省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接受政府信访部门的委托,对信访工作中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代理政府信访部门办理有关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三)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三、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律师参与省级政府信访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律管科负责本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律管科负责组织律师对信访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涉法案件的讨论和论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对信访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复议解决的问题,告之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复议。
(二)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三)设立律师咨询电话,接受信访部门就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五、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方式
(一)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政府同意,以组建政府法律顾问的形式为政府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二)以参与政府领导接待日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三)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地点设在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办公室。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时间由各地商政府信访部门确定。
六、依靠法律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反映的涉法问题,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规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化解疑难信访案件中的职业优势,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省司法厅
省信访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发布文号: 皖司通[2003]40号
各市、县司法局、信访局(办):
为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信访工作的意见》(皖办发[2002]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我省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
接受政府信访部门的委托,对信访工作中涉及法律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咨询,或者代理政府信访部门办理有关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依法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坚持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原则;
(三)坚持依法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三、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省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并负责组织律师参与省级政府信访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律管科负责本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律管科负责组织律师对信访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涉法案件的讨论和论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对信访中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复议解决的问题,告之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复议。
(二)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司法建议。
(三)设立律师咨询电话,接受信访部门就涉及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四)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
五、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的方式
(一)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政府同意,以组建政府法律顾问的形式为政府信访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二)以参与政府领导接待日的形式或其他形式参与信访接待工作;
(三)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地点设在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办公室。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接待工作的时间由各地商政府信访部门确定。
六、依靠法律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反映的涉法问题,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规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水平好、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并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化解疑难信访案件中的职业优势,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省司法厅
省信访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