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鼓励招商引资,巧借外力,内外并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从市域外引进的在本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自治区、国家争取的各类资金和项目。
招商引资主体是指实施招商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时限。
第五条项目认定的范围是:
㈠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
㈡高新技术项目,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
㈢农业深加工项目;
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㈤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㈥第三产业开发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㈦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
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认定的标准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形成固定资产或投入使用的项目。经营所需用的流动资金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七条项目认定程序
㈠申报。招商引资主体向市招商局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并填报《吴忠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和《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项目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1、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投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或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受益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㈡初核。市招商局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参考核查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㈢现场认定。市招商局组织人员根据提供的材料,到项目现场进行认定。
㈣确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招商引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和市区各乡镇。
第九条实际完成任务资金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实物)计算。
第十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十二月中旬集中组织专人整理全市所有已受理申报的引资项目,对引资金额进行严格审核。凡审核合格的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引资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引资单位(个人)一并向社会或相关单位进行公示,期满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布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一条市政府按照年初确定的招商引资任务总额的0.4‰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财政应当相应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分为基本奖、完成奖、超额奖和鼓励奖。
基本奖:完成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80%,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02%给予工作经费。
完成奖:完成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除享受基本奖外,再对超过基本奖部分按照0.05—0.06%进行奖励。
超额奖:超额完成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除享受基本奖和完成奖外,对超额部分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0.06—0.08%进行奖励。
鼓励奖: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提供招商引资信息或线索,协助市招商局共同完成招商引资,酌情给予10-30%的奖励。
第十三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对于没有完成基本目标任务或招商引资不配合、不积极的单位,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年终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吴忠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鼓励招商引资,巧借外力,内外并举,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与管理工作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和资金是指从市域外引进的在本市建设、注册、纳税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不包括向自治区、国家争取的各类资金和项目。
招商引资主体是指实施招商引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认定时限。
第五条项目认定的范围是:
㈠无偿资金或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社会有偿资金;
㈡高新技术项目,资源开发性等工业项目;
㈢农业深加工项目;
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㈤旅游和社会公益性项目;
㈥第三产业开发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㈦世界或中国500强企业的项目;
㈧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认定的标准是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并形成固定资产或投入使用的项目。经营所需用的流动资金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认定。
第七条项目认定程序
㈠申报。招商引资主体向市招商局提供认定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并填报《吴忠市招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和《引进项目资金申报表》。项目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1、投资者身份证明,投资企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投资单位证明,投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已签定的引进资金协议、合同或承诺奖励的书面协议、合同;
3、受益方法定代表人出具的证明;
4、引进资金或以资金投资项目的,提交银行进帐单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投资证明材料;
5、以设备投入的,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设备价值评估报告和设备投产验收报告;属国家规定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和“强制认证”的产业、产品,出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属于进口的,还应提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证明;
6、以新增利税额为奖励来源的,应提交审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㈡初核。市招商局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参考核查部门意见,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㈢现场认定。市招商局组织人员根据提供的材料,到项目现场进行认定。
㈣确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招商引资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人民团体和市区各乡镇。
第九条实际完成任务资金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实物)计算。
第十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十二月中旬集中组织专人整理全市所有已受理申报的引资项目,对引资金额进行严格审核。凡审核合格的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引资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项目引资单位(个人)一并向社会或相关单位进行公示,期满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公布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一条市政府按照年初确定的招商引资任务总额的0.4‰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财政应当相应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分为基本奖、完成奖、超额奖和鼓励奖。
基本奖:完成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80%,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02%给予工作经费。
完成奖:完成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除享受基本奖外,再对超过基本奖部分按照0.05—0.06%进行奖励。
超额奖:超额完成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除享受基本奖和完成奖外,对超额部分按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0.06—0.08%进行奖励。
鼓励奖:没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部门或单位,提供招商引资信息或线索,协助市招商局共同完成招商引资,酌情给予10-30%的奖励。
第十三条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对于没有完成基本目标任务或招商引资不配合、不积极的单位,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年终综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