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和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全国和全省的重点侨乡之一,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积极支持家乡建设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积极支持我市各项建设,捐建道路、桥梁、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及其他福利事业达8000多项,折合人民币26亿多元,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侨捐项目是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文化基础,把侨捐项目维护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其效应,对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华侨文化,树立侨乡形象,激发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关心支持我市各项事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做好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一)捐赠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对侨捐项目,受赠单位要造册登记,上报备案。侨捐项目价值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受赠单位要自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把有关情况报当地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市直属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
(三)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必须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致送感谢信。要及时登记入帐,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捐赠款项的开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按照“谁受赠,谁负责”原则,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捐赠十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起点)以上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应持有效证明,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呈报(市直属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外事侨务部门审核后向捐赠人颁发《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捐赠证书》。
(五)项目落成交付使用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和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申请办理确认侨捐项目,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确认证书》。受赠单位责任人应与市或县(市、区)外事侨务局签订《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管理责任书》,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建立起各项管理、使用、维护制度。
(六)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对制度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外事侨务局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七)获准兴办的侨捐项目,所需用地、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应当优先安排;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八)获准兴建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在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既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要充分听取捐赠人意见,工程造价要有预算方案,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在建或己竣工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检查。
(九)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属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己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受赠单位报所属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十一)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经所在地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二)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的数据化、网络化。各级侨务部门要认真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十三)侨务部门在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阻力,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侨务部门报告,上一级侨务部门要加强督办力度,对严重违反华侨捐赠法律、法规的项目要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按《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分管侨务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各级侨务部门要把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侨捐项目监管工作。
(二)总结表彰先进。各级政府要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应予表彰;对开展侨捐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侨捐项目监管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沟通协调。捐赠项目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确保华侨捐赠项目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受赠单位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8号)和省侨办《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是全国和全省的重点侨乡之一,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素有爱国爱乡、热心公益、积极支持家乡建设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积极支持我市各项建设,捐建道路、桥梁、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馆及其他福利事业达8000多项,折合人民币26亿多元,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侨捐项目是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文化基础,把侨捐项目维护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其效应,对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华侨文化,树立侨乡形象,激发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关心支持我市各项事业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做好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一)捐赠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摊派。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款物的数额、用途、方式和选择受赠单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捐赠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对侨捐项目,受赠单位要造册登记,上报备案。侨捐项目价值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受赠单位要自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把有关情况报当地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市直属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
(三)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款物,受赠单位必须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和致送感谢信。要及时登记入帐,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捐赠款项的开支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向社会公示,增加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四)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按照“谁受赠,谁负责”原则,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捐赠十万元(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起点)以上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应持有效证明,向项目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呈报(市直属单位报市外事侨务局),外事侨务部门审核后向捐赠人颁发《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捐赠证书》。
(五)项目落成交付使用后,受赠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市和所在县(市、区)外事侨务局申请办理确认侨捐项目,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确认证书》。受赠单位责任人应与市或县(市、区)外事侨务局签订《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项目管理责任书》,对侨捐项目的使用管理作出承诺,建立起各项管理、使用、维护制度。
(六)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维护情况。对制度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外事侨务局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相关责任。
(七)获准兴办的侨捐项目,所需用地、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应当优先安排;有关税费按规定给予减免。
(八)获准兴建的侨捐项目,受赠单位在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既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要充分听取捐赠人意见,工程造价要有预算方案,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不得违背捐赠人意愿,随意更改项目的名称和用途。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有权直接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对在建或己竣工的华侨捐赠项目进行检查。
(九)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将其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建设规划或体制改革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人同意,所属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己届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捐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受赠单位报所属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后办理注销登记,并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
(十一)因城乡建设需拆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经所在地市、县(市、区)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的拆迁,应当尊重捐赠人和受赠单位意见,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十二)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的数据化、网络化。各级侨务部门要认真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十三)侨务部门在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中遇到难以解决的阻力,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侨务部门报告,上一级侨务部门要加强督办力度,对严重违反华侨捐赠法律、法规的项目要提请审计部门审计,向监察部门通报并按《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重视支持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分管侨务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各级侨务部门要把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好侨捐项目监管工作。
(二)总结表彰先进。各级政府要对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华侨、港澳同胞应予表彰;对开展侨捐监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侨捐项目监管不善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沟通协调。捐赠项目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确保华侨捐赠项目发挥出更大的社会效益。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