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江西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发布文号: 赣财行[2005]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台办:
居住在我省的台胞,尤其是建国前从台湾岛内或五、六十年代从国外来大陆定居的台胞,长期在大陆居住,对党和伟大的祖国有着深厚的感情,为促进两岸交往,推动赣台交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们对台工作的一支重要依靠力量。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台湾同胞特别是对老年台胞的关心和照顾,积极做好对台工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予居住我省年满65周岁的台湾省籍同胞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有关补助具体事项如下:一、补贴对象
1、居住在江西并有江西户籍的,年满65周岁的生活困难的台湾省籍同胞;
2、居住在江西并有江西户籍的,属于起义、投诚人员的高山族台湾省籍同胞。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台胞填写《江西省老年台湾省籍同胞生活困难补贴审批表》(详见附表)一式三份,由当地县(市、区)台办审核,经各设区市台办汇总后报省台联核准,由省台联统一组织发放。审核发放工作每年12月进行一次,各设区市台办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所在市县老年台胞补贴审批表汇总(一式三份)上报省台联。
凡户籍迁出或被注销本省户籍的,次月即终止享受该项补贴。
四、经费列支: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省财政每年根据省台联核准的享受补贴老年台胞人数,据实将资金拨给省台联。
发布文号: 赣财行[2005]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台办:
居住在我省的台胞,尤其是建国前从台湾岛内或五、六十年代从国外来大陆定居的台胞,长期在大陆居住,对党和伟大的祖国有着深厚的感情,为促进两岸交往,推动赣台交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我们对台工作的一支重要依靠力量。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台湾同胞特别是对老年台胞的关心和照顾,积极做好对台工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予居住我省年满65周岁的台湾省籍同胞每人每月50元的生活补贴。有关补助具体事项如下:一、补贴对象
1、居住在江西并有江西户籍的,年满65周岁的生活困难的台湾省籍同胞;
2、居住在江西并有江西户籍的,属于起义、投诚人员的高山族台湾省籍同胞。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三、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台胞填写《江西省老年台湾省籍同胞生活困难补贴审批表》(详见附表)一式三份,由当地县(市、区)台办审核,经各设区市台办汇总后报省台联核准,由省台联统一组织发放。审核发放工作每年12月进行一次,各设区市台办应在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所在市县老年台胞补贴审批表汇总(一式三份)上报省台联。
凡户籍迁出或被注销本省户籍的,次月即终止享受该项补贴。
四、经费列支: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省财政每年根据省台联核准的享受补贴老年台胞人数,据实将资金拨给省台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