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管配函字第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广州、深圳特办,海贸公司,海南贸易中心,粮油公司,华润、粤海(集团)公司,南光、南粤(集团)公司:
为改进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代理工作,规范代理做法,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和《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管发第350号),在广泛征求口岸公司和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和《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并在今年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会议上是一步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现将上述协议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几个《协议》文本仅作为出口公司和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参考样本。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经营的具体商品和实际的业务情况,签订具体的代理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在参考样本以内的,可参照样本确定的原则签订;具体的协议内容超出参考样本的,也应符合外经贸部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协议参考样本中,对未列明港段、澳段有关销售费用标准的,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
三、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签订有关商品的代理协议,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备案。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收到本文后,立即将参考样本转发至有关出口企业,关将有关事项通知到有关出口企业。
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
一、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
二、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三、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四、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
附件一
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应港澳冻肉禽出口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供港澳冻肉禽的品名:冻乳猪、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鸡、鸭、鹅、乳鸽及上述商品的副产品,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标》为准。
二、出口地区:香港或澳门。
三、代理方式: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总代理。具体的代理方式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按有关管理规定,甲方以类似“卖断”的方式或以代销方式委托乙方经销的一般质量规格标准的冻肉禽,甲乙双方应通过合同或传真等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1.具体品种、数量和交货期。甲乙方应根据外经贸部给甲方下达的年度配额,并在广办下达下月月度配额前,由甲方落实各品种货源情况,并根据市场行情由乙方向广办提出各品种数量建议。在广办下达月度配额后,应严格按配额执行并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月度配额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间签订合同,甲乙双方需提前报请广办重新调整后再执行。违约者,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质量规格。甲方的供货质规应符合供港澳冻肉禽的有关质规标准(详见《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附件)。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确系质量问题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港澳存放期间完好无损,如发生货物损失、灭失,应负责赔偿。
3.价格及结汇时间。
在由乙方采取“买断”方式经销的情况下,价格由甲乙双方按照市场行情,本着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商定。双方应在每月25日前确定下月有关商品的价格,一经确认,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结汇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正常情况下,结汇时间不能超过甲方货物到达后三十天。
在由乙方代销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市场实际售价,扣除有关费用及佣金后,如数结付给企业,每次结付的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向甲方公布所有费用的详细情况及帐目。乙方收取的佣金比例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佣金比例3-5%。
4.其它。供港澳冻肉禽的出口商检证(包括收货人名称等内容)、包装箱唛头标记等事项,甲乙双方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按有关管理规定,对甲方可以选择甲方、乙方和客户三家签约方式的商品(即良种猪分割肉、小包装的冻肉禽和供给新客户的各类商品),三方应通过合同来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1.品种、数量和交货期。根据甲方的供货能力和客户实际可以接收的能力,在三方事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向广办提出具体的品种、数量和交货时间的建议。在广办正式下达月度配额后,三方可签合同确定具体的品种、数量和交货期。
2.质量。甲方的供货应符合相应的供港澳冻肉禽的质规标准(详见《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附件)和客户的具体要求。乙方有检查甲方到货的质规、数量并向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检查结果的权利。如因供货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共同与客户交涉,有关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价格及结汇时间和结汇方式。
采取三家签约的方式成交的出口价格不得低于乙方认可的最低价格。结汇时间原则上由三方协商确定。乙方负责统一收汇、统一结汇。客户应按三方确认的时间及时将货款结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客户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结给甲方,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三方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乙方负责统一办理有关商品的进口手续货物入口后,具体的交接货方式由三方商定。
5.甲方应按出口金额的2-3%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具体的佣金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6.乙方有向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客户经营销售情况的义务,如发现客户后参与走私等违章行为或有低价冲击乙方有关商品销售渠道的情况,乙方在向有关部门报告时,应通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其它。有关出口商品的商检证(包括收货人名称等内容)、包装箱唛头标记等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乙方负责市场的调研工作和市场开拓工作,有义务向甲方通报市场行情和对甲方所供商品的质量、市场销售、市场反映的情况,帮助甲方提高商品质量,发展市场适销品种,扩大甲方商品的市场销量。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出口中存在问题。甲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赴市场了解所供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映,乙方对此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外经贸部的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关管理部门(贸管司、广办)备案。
七、本协议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再协商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99 年 月 日
附件二
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港活畜出口业务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的活畜品名: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羊,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为准。
二、委托代理的出口地区:香港
三、代理方式:甲方对香港出口的活畜全部委托乙方代理、组织经销。乙方依照香港市场和有关商品的销售习惯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四、数量。
甲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旬配额和广办深圳协调办的日安排,组织出口。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按量出口,甲方应在原定发货日期前十五天向广办说明情况并报请广办调整月度配额,同时知会乙方。
乙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度配额和广办深圳协调办的日安排,负责销售。
乙方有责任扩大销售网络,加强推销,掌握合理的售价,扩大销量。
五、质量。
甲方供港活畜的质量规格应符合《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并加强运输途中的管理,确保损耗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乙方负责按《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验收甲方到货质量并做好甲方所供活大猪和活牛的良比评定工作。乙方有责任监督代销栏及承运商做好到货的卸收、保养等管理工作,减少活畜在港段的死亡、残次损失。
六、结汇:在正常情况下,乙方采取假售定的办法与甲方结算。
(一)假售定:由乙方为甲方设立帐户,每月二十日之前将下月各有关商品结汇价格通知甲方。甲方根据结汇价格制定发票,乙方按发票结汇。
(二)乙方制定结汇价格的主要依据是:1.甲方有关商品当月的市场卖价;2.甲方有关商品的质规情况;3.预计下月的卖价;4.港段的销售费用;5.乙方为甲方所设帐户的盈亏情况。其中港段的主要销售费用及标准是:
中旅理货费:
运杂费:
铁路起卸费:
港段驳运费:
押卡管理费:
代销栏佣金:
乙方代理佣金:
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商定并在协议中列明)
(三)结汇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齐全、正确的单证和发票后,在3-5个工作日内结汇给甲方。
七、其它。
(一)根据到货商品的质规情况、销售情况,乙方应整理好甲方每批到货的数量、销售数量、销售重量、销售价格、良比率、残次、死亡等情况并定期(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通报甲方。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个别批次的有关质量、销售情况。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出口中存在的质规等问题。
(二)当港段销售费用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改本协议中原来的费用标准。
(三)如需调整代理佣金,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香港市场的行情及客商对其所供商品的反映;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赴香港了解所供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映。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商品的货源、生产、价格等方面的情况,乙方也可根据需要到货源地实际考察。
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活畜的出口和销售工作。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关管理部门(外经贸部贸管司、广办)备案。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再协商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996年 月 日
附件三
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澳门活畜出口业务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的活畜品名: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羊,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为准。
二、委托代理的出口地区:澳门
三、代理方式:甲方对澳门出口的活畜全部委托乙方代理、组织经销。乙方依照澳门市场和有关商品的销售习惯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四、数量。
甲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旬配额组织出口。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按量出口,甲方应向广办说明情况并报请广办调整月度配额,同时知会乙方。
乙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度配额,负责销售。
乙方有责任扩大销售网络,加强推销,掌握合理的售价,扩大销量。
五、质量。
甲方供澳活畜的质量规格应符合《供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并加强运输途中的管理,确保损耗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乙方负责按《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验收甲方到货质量。乙方有责任监督代销栏及承运商做好到货的卸收、保养等管理工作,减少活畜在澳段的死亡、残次损失。
六、结汇:在正常情况下,乙方采取以质定价的寄售方式并照此与甲方结算。
(一)乙方把每日的销售数量、重量、单价、残次、死亡及各项费用详列,按批次,在3-5个工作日内结汇给甲方。
活畜到澳门后正常情况下会产生以下主要费用:
起卸费:
存仓费:
饲料费:
代销栏佣金:
乙方代理佣金:
其它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商定并在协议上列明)
(二)甲方视实际情况,可选择信汇、电汇、自带汇票的结汇方式。
七、其它。
(一)乙方除了向甲方通报甲方所供商品的质规、卖价及市场反映等情况外,还应定期(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向甲方通报整个市场行情、市场需求等情况。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出口中存在的质规等问题,发展市场适销的商品。
(二)当澳门有关费用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改本协议中原来的费用标准。
(三)如需调整代理佣金,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赴澳门了解所供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映。乙方可根据需要到货源地实际考察有关商品生产、质量、价格等方面的情况。
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活畜的出口和销售工作。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关管理部门(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广办)备案。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再协商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996年 月 日
附件四
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
第一部分: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标准
(以到达港澳验收为准)
一、牲、畜
来自非疫区,健康无病,无伤残,经兽医检验合格。
(一)活大猪
头小腮细,拱背吊肚,腩小毛粗,毛色光泽,前后腿肌肉丰满结实,背宽膘薄。
1.纯外种杂交猪头重79-91公斤,平肚毛重出瘦肉率不低于25%。
2.瘦肉型改良猪头重74-82公斤,平肚毛重出瘦肉率不低于23%。
(二)活中猪
改良种。头小腮细,短身吊肚,腩小毛粗,皮薄骨细,前后腿肌肉结实,头重33-36公斤。
(三)活乳猪
肌肉丰满,肉质结实,皮薄骨细,腩小色润。头重:改良猪6-7.5公斤;土种猪5-6公斤。
(四)活牛
优质肉牛及育肥牛(牦牛禁出)。健壮结实,肌肉丰满,牛前宽厚,牛背平直,牛后圆满,牛腹上收;脂肪少。
南方牛每头骨肉重不低于350司斤
北方牛每头骨肉重不低于400司斤
(五)活羊
黑山羊。毛色乌黑,健壮结实,肌肉丰满,脂肪少,皮薄骨细。只重24-30公斤。
第二部分:活大猪和活牛良比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活 大 猪
良种猪评定标准:健康无病,无伤残,头小腮细,拱背吊肚,腩小毛粗尾根粗,前后腿肌肉丰满结实,背宽膘薄,毛重(抵港计)130-150司马斤(相当于79-91公斤)二元或三元杂交的活大猪,平肚毛重出瘦率不低于25%(以香港肉商习惯分割法计算,
前腿瘦肉重量+后腿瘦肉重量(包括柳梅肉)
(瘦肉率=────────────────────×100%)
宰前活重
良种猪评定工作程序:当供港猪只运抵猪栏经点算到货数量后,良种猪的评定工作立即开始,验收人员根据良种猪的评定标准以目测方法逐栏评定(包括健康状况,外观、规格及出瘦肉率是否达标准)每栏达到标准的良种猪数目,然后累计该良种猪数便成为该批活大猪的良种猪的最初数字[根据市场特占及场地等因素,验收人员或按良种猪评定标准以目测方法将达到标准和达不到标准(即良种猪和非良种猪)的猪只分级验收入栏,从而得到该批活大猪的良种猪的最初数字],次日清晨,五丰行负责卖货的市场经理(或主卖手)及协助卖货的卖手在开市前再逐栏以目测法检视到港猪只的质规情况,根据良种猪评定标准最后核定出每批到港活大猪的良种猪数量(先各自观察及评定,然后互相交流及核定),和每栏猪的卖价,并于当日销货完毕后将上日到港的每批活大狸的到港日期、运输工具(车船号)、收货数(包括途中死亡数)及良种猪数等资料填写在《供港活大猪品质验收登记表》上,定期(按旬)反馈所属口岸公司。
为提高目测验收良种猪准确性(尤其是目测评估每一猪只平肚毛重出瘦肉率是否达到25%或以上)由于职工的目测结果很不一致,故每个市场每星期试宰一、二头活大猪,每月一至两次港九市场有关业务人员(包括五丰行及栏方的市场经理、主要卖手等负责验收及卖货的人员)集中起来进行交流,各人先自行观察及评定同一批活大猪的良种猪数,然后将其中是或否达到良种标准争议较大的一、两头猪只挑出试宰,参与评定的人员须先各自估计该头猪只的出瘦肉重量或出瘦肉率,试宰后派发“成绩表”(各人估计出瘦肉情况及实际屠宰出瘦肉情况),检讨各人的评估情况。并轮流试宰不同口岸的猪只以便积累经验,提高目测的准确性和提高验收水平。
活 牛
优质牛评定标准:无病无伤残,健壮结实,肌肉丰满,牛前宽厚,牛背平直,牛后圆满,牛腹上收,脂肪少,规格达到出口标准(水牛头重不低于440公斤或骨肉重不低于190公斤,黄牛头重长江以南地区不低于350公斤或骨肉重不低于180公斤,长江以北地区不低于400公斤或骨肉重不低于220公斤),骨肉重出精肉率达到47%以上。
精肉总重量(不包括腩肉)
(精肉率=───────────────────×100%)。
骨肉重(宰后去头、尾、皮、内脏及小腿)
优质牛评定工作程序:当牛只运抵牛栏点算到货数量后,优质牛的评定工作便开始,验收人员根据优质牛的评定标准,以目测方法逐头牛进行评定(包括健康状况、外观、规格大小及估计出精肉率是否达到47%以上),累计得出该批(或该卡牛)的优质牛数量;次日早上开市前市场经理或卖手再到牛栏仔细观察,然后与协助销售的同事交流验收优质牛数量和平均每头骨肉重,待销货完毕后将到港日期、运输工具(车船号)、收货数(包括途死亡情况)及优质牛数量与每头骨肉重等资料填写在《供港活牛品质规格、死亡情况表》内,定期(按旬)反馈所属口岸公司。
为提高目测验收优质牛和评估骨肉重的准确性,港九市场有关人员每月一至两次集中在一起交流验收情况:找一卡牛及另一批(约5-6头)来自不同口岸不同品种的活牛,让参与交流人员各自先行观察及评定该卡牛的优质牛数量和头重(骨肉重)情况,以及这几只来自不同产区的活牛每头的骨肉重情况,再将这一卡牛过磅,以得出毛重数据,从而评估出该卡牛的骨肉重;另外几头来自不同产区的活牛过磅得出毛重数据,(拍卖后)再送往屠宰场屠宰,然后得出骨肉重数据,算出胴体率供日后参考。为掌握各种活牛出精肉率情况,两办验收人员经常进行屠宰分割实验,以算出出精肉比例,供日后验收评估时参考,并藉此提高验收准确性。
此外,在有条件的市场(九龙活牛市场),利用设置的地磅,每天早上开市前将一、两批不同种类活牛过磅,得出毛重资料(反馈口岸),以便折算出骨肉重量,以帮助提高验收水平。
发布文号: [1996]外经贸管配函字第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驻广州、深圳特办,海贸公司,海南贸易中心,粮油公司,华润、粤海(集团)公司,南光、南粤(集团)公司:
为改进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代理工作,规范代理做法,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1995〕外经贸管发第241号)和《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管发第350号),在广泛征求口岸公司和代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起草了《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和《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并在今年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工作会议上是一步征求了与会代表的意见,现将上述协议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几个《协议》文本仅作为出口公司和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参考样本。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经营的具体商品和实际的业务情况,签订具体的代理协议。具体的协议内容在参考样本以内的,可参照样本确定的原则签订;具体的协议内容超出参考样本的,也应符合外经贸部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协议参考样本中,对未列明港段、澳段有关销售费用标准的,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在签订协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列明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
三、出口企业和代理机构应在1996年12月31日前签订有关商品的代理协议,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备案。
四、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收到本文后,立即将参考样本转发至有关出口企业,关将有关事项通知到有关出口企业。
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贸管司)。
附件:
一、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
二、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三、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四、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
附件一
供港澳冻肉禽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应港澳冻肉禽出口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应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供港澳冻肉禽的品名:冻乳猪、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鸡、鸭、鹅、乳鸽及上述商品的副产品,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标》为准。
二、出口地区:香港或澳门。
三、代理方式: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总代理。具体的代理方式按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按有关管理规定,甲方以类似“卖断”的方式或以代销方式委托乙方经销的一般质量规格标准的冻肉禽,甲乙双方应通过合同或传真等方式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1.具体品种、数量和交货期。甲乙方应根据外经贸部给甲方下达的年度配额,并在广办下达下月月度配额前,由甲方落实各品种货源情况,并根据市场行情由乙方向广办提出各品种数量建议。在广办下达月度配额后,应严格按配额执行并签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月度配额规定的品种、数量和时间签订合同,甲乙双方需提前报请广办重新调整后再执行。违约者,应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2.质量规格。甲方的供货质规应符合供港澳冻肉禽的有关质规标准(详见《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附件)。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收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确系质量问题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港澳存放期间完好无损,如发生货物损失、灭失,应负责赔偿。
3.价格及结汇时间。
在由乙方采取“买断”方式经销的情况下,价格由甲乙双方按照市场行情,本着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商定。双方应在每月25日前确定下月有关商品的价格,一经确认,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结汇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正常情况下,结汇时间不能超过甲方货物到达后三十天。
在由乙方代销的情况下,乙方应按市场实际售价,扣除有关费用及佣金后,如数结付给企业,每次结付的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向甲方公布所有费用的详细情况及帐目。乙方收取的佣金比例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佣金比例3-5%。
4.其它。供港澳冻肉禽的出口商检证(包括收货人名称等内容)、包装箱唛头标记等事项,甲乙双方严格按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按有关管理规定,对甲方可以选择甲方、乙方和客户三家签约方式的商品(即良种猪分割肉、小包装的冻肉禽和供给新客户的各类商品),三方应通过合同来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中:
1.品种、数量和交货期。根据甲方的供货能力和客户实际可以接收的能力,在三方事先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向广办提出具体的品种、数量和交货时间的建议。在广办正式下达月度配额后,三方可签合同确定具体的品种、数量和交货期。
2.质量。甲方的供货应符合相应的供港澳冻肉禽的质规标准(详见《关于对港澳出口冻肉禽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附件)和客户的具体要求。乙方有检查甲方到货的质规、数量并向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检查结果的权利。如因供货质量问题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共同与客户交涉,有关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价格及结汇时间和结汇方式。
采取三家签约的方式成交的出口价格不得低于乙方认可的最低价格。结汇时间原则上由三方协商确定。乙方负责统一收汇、统一结汇。客户应按三方确认的时间及时将货款结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客户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货款结给甲方,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三方签定的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乙方负责统一办理有关商品的进口手续货物入口后,具体的交接货方式由三方商定。
5.甲方应按出口金额的2-3%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具体的佣金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6.乙方有向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客户经营销售情况的义务,如发现客户后参与走私等违章行为或有低价冲击乙方有关商品销售渠道的情况,乙方在向有关部门报告时,应通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7.其它。有关出口商品的商检证(包括收货人名称等内容)、包装箱唛头标记等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乙方负责市场的调研工作和市场开拓工作,有义务向甲方通报市场行情和对甲方所供商品的质量、市场销售、市场反映的情况,帮助甲方提高商品质量,发展市场适销品种,扩大甲方商品的市场销量。
五、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出口中存在问题。甲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赴市场了解所供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映,乙方对此应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外经贸部的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关管理部门(贸管司、广办)备案。
七、本协议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再协商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99 年 月 日
附件二
供港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港活畜出口业务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的活畜品名: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羊,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为准。
二、委托代理的出口地区:香港
三、代理方式:甲方对香港出口的活畜全部委托乙方代理、组织经销。乙方依照香港市场和有关商品的销售习惯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四、数量。
甲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旬配额和广办深圳协调办的日安排,组织出口。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按量出口,甲方应在原定发货日期前十五天向广办说明情况并报请广办调整月度配额,同时知会乙方。
乙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度配额和广办深圳协调办的日安排,负责销售。
乙方有责任扩大销售网络,加强推销,掌握合理的售价,扩大销量。
五、质量。
甲方供港活畜的质量规格应符合《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并加强运输途中的管理,确保损耗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乙方负责按《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验收甲方到货质量并做好甲方所供活大猪和活牛的良比评定工作。乙方有责任监督代销栏及承运商做好到货的卸收、保养等管理工作,减少活畜在港段的死亡、残次损失。
六、结汇:在正常情况下,乙方采取假售定的办法与甲方结算。
(一)假售定:由乙方为甲方设立帐户,每月二十日之前将下月各有关商品结汇价格通知甲方。甲方根据结汇价格制定发票,乙方按发票结汇。
(二)乙方制定结汇价格的主要依据是:1.甲方有关商品当月的市场卖价;2.甲方有关商品的质规情况;3.预计下月的卖价;4.港段的销售费用;5.乙方为甲方所设帐户的盈亏情况。其中港段的主要销售费用及标准是:
中旅理货费:
运杂费:
铁路起卸费:
港段驳运费:
押卡管理费:
代销栏佣金:
乙方代理佣金:
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商定并在协议中列明)
(三)结汇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齐全、正确的单证和发票后,在3-5个工作日内结汇给甲方。
七、其它。
(一)根据到货商品的质规情况、销售情况,乙方应整理好甲方每批到货的数量、销售数量、销售重量、销售价格、良比率、残次、死亡等情况并定期(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通报甲方。乙方将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个别批次的有关质量、销售情况。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出口中存在的质规等问题。
(二)当港段销售费用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改本协议中原来的费用标准。
(三)如需调整代理佣金,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乙方及时向甲方通报香港市场的行情及客商对其所供商品的反映;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赴香港了解所供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映。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有关商品的货源、生产、价格等方面的情况,乙方也可根据需要到货源地实际考察。
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活畜的出口和销售工作。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关管理部门(外经贸部贸管司、广办)备案。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再协商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996年 月 日
附件三
供澳活畜出口代理协议(样本)
协议甲方:出口企业协议乙方:代理机构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澳门活畜出口业务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外经贸部关于《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出口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代理的活畜品名: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牛、活羊,上述商品的具体品种及与海关协调制度对应的商品编码,以外经贸部定期发布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为准。
二、委托代理的出口地区:澳门
三、代理方式:甲方对澳门出口的活畜全部委托乙方代理、组织经销。乙方依照澳门市场和有关商品的销售习惯方式,进行统一销售。
四、数量。
甲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外经贸部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旬配额组织出口。由于特殊原因,甲方不能如期按量出口,甲方应向广办说明情况并报请广办调整月度配额,同时知会乙方。
乙方在外经贸部下达的年度配额以内,按照广办下达和调整的有关商品的月度配额,负责销售。
乙方有责任扩大销售网络,加强推销,掌握合理的售价,扩大销量。
五、质量。
甲方供澳活畜的质量规格应符合《供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并加强运输途中的管理,确保损耗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乙方负责按《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验收甲方到货质量。乙方有责任监督代销栏及承运商做好到货的卸收、保养等管理工作,减少活畜在澳段的死亡、残次损失。
六、结汇:在正常情况下,乙方采取以质定价的寄售方式并照此与甲方结算。
(一)乙方把每日的销售数量、重量、单价、残次、死亡及各项费用详列,按批次,在3-5个工作日内结汇给甲方。
活畜到澳门后正常情况下会产生以下主要费用:
起卸费:
存仓费:
饲料费:
代销栏佣金:
乙方代理佣金:
其它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逐项商定并在协议上列明)
(二)甲方视实际情况,可选择信汇、电汇、自带汇票的结汇方式。
七、其它。
(一)乙方除了向甲方通报甲方所供商品的质规、卖价及市场反映等情况外,还应定期(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商定)向甲方通报整个市场行情、市场需求等情况。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情况,及时解决出口中存在的质规等问题,发展市场适销的商品。
(二)当澳门有关费用发生变化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及时修改本协议中原来的费用标准。
(三)如需调整代理佣金,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赴澳门了解所供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市场反映。乙方可根据需要到货源地实际考察有关商品生产、质量、价格等方面的情况。
甲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活畜的出口和销售工作。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交有关管理部门(外经贸部贸管司和广办)备案。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再协商续签。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1996年 月 日
附件四
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及良比评定标准
第一部分:供应港澳活畜品质规格标准
(以到达港澳验收为准)
一、牲、畜
来自非疫区,健康无病,无伤残,经兽医检验合格。
(一)活大猪
头小腮细,拱背吊肚,腩小毛粗,毛色光泽,前后腿肌肉丰满结实,背宽膘薄。
1.纯外种杂交猪头重79-91公斤,平肚毛重出瘦肉率不低于25%。
2.瘦肉型改良猪头重74-82公斤,平肚毛重出瘦肉率不低于23%。
(二)活中猪
改良种。头小腮细,短身吊肚,腩小毛粗,皮薄骨细,前后腿肌肉结实,头重33-36公斤。
(三)活乳猪
肌肉丰满,肉质结实,皮薄骨细,腩小色润。头重:改良猪6-7.5公斤;土种猪5-6公斤。
(四)活牛
优质肉牛及育肥牛(牦牛禁出)。健壮结实,肌肉丰满,牛前宽厚,牛背平直,牛后圆满,牛腹上收;脂肪少。
南方牛每头骨肉重不低于350司斤
北方牛每头骨肉重不低于400司斤
(五)活羊
黑山羊。毛色乌黑,健壮结实,肌肉丰满,脂肪少,皮薄骨细。只重24-30公斤。
第二部分:活大猪和活牛良比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
活 大 猪
良种猪评定标准:健康无病,无伤残,头小腮细,拱背吊肚,腩小毛粗尾根粗,前后腿肌肉丰满结实,背宽膘薄,毛重(抵港计)130-150司马斤(相当于79-91公斤)二元或三元杂交的活大猪,平肚毛重出瘦率不低于25%(以香港肉商习惯分割法计算,
前腿瘦肉重量+后腿瘦肉重量(包括柳梅肉)
(瘦肉率=────────────────────×100%)
宰前活重
良种猪评定工作程序:当供港猪只运抵猪栏经点算到货数量后,良种猪的评定工作立即开始,验收人员根据良种猪的评定标准以目测方法逐栏评定(包括健康状况,外观、规格及出瘦肉率是否达标准)每栏达到标准的良种猪数目,然后累计该良种猪数便成为该批活大猪的良种猪的最初数字[根据市场特占及场地等因素,验收人员或按良种猪评定标准以目测方法将达到标准和达不到标准(即良种猪和非良种猪)的猪只分级验收入栏,从而得到该批活大猪的良种猪的最初数字],次日清晨,五丰行负责卖货的市场经理(或主卖手)及协助卖货的卖手在开市前再逐栏以目测法检视到港猪只的质规情况,根据良种猪评定标准最后核定出每批到港活大猪的良种猪数量(先各自观察及评定,然后互相交流及核定),和每栏猪的卖价,并于当日销货完毕后将上日到港的每批活大狸的到港日期、运输工具(车船号)、收货数(包括途中死亡数)及良种猪数等资料填写在《供港活大猪品质验收登记表》上,定期(按旬)反馈所属口岸公司。
为提高目测验收良种猪准确性(尤其是目测评估每一猪只平肚毛重出瘦肉率是否达到25%或以上)由于职工的目测结果很不一致,故每个市场每星期试宰一、二头活大猪,每月一至两次港九市场有关业务人员(包括五丰行及栏方的市场经理、主要卖手等负责验收及卖货的人员)集中起来进行交流,各人先自行观察及评定同一批活大猪的良种猪数,然后将其中是或否达到良种标准争议较大的一、两头猪只挑出试宰,参与评定的人员须先各自估计该头猪只的出瘦肉重量或出瘦肉率,试宰后派发“成绩表”(各人估计出瘦肉情况及实际屠宰出瘦肉情况),检讨各人的评估情况。并轮流试宰不同口岸的猪只以便积累经验,提高目测的准确性和提高验收水平。
活 牛
优质牛评定标准:无病无伤残,健壮结实,肌肉丰满,牛前宽厚,牛背平直,牛后圆满,牛腹上收,脂肪少,规格达到出口标准(水牛头重不低于440公斤或骨肉重不低于190公斤,黄牛头重长江以南地区不低于350公斤或骨肉重不低于180公斤,长江以北地区不低于400公斤或骨肉重不低于220公斤),骨肉重出精肉率达到47%以上。
精肉总重量(不包括腩肉)
(精肉率=───────────────────×100%)。
骨肉重(宰后去头、尾、皮、内脏及小腿)
优质牛评定工作程序:当牛只运抵牛栏点算到货数量后,优质牛的评定工作便开始,验收人员根据优质牛的评定标准,以目测方法逐头牛进行评定(包括健康状况、外观、规格大小及估计出精肉率是否达到47%以上),累计得出该批(或该卡牛)的优质牛数量;次日早上开市前市场经理或卖手再到牛栏仔细观察,然后与协助销售的同事交流验收优质牛数量和平均每头骨肉重,待销货完毕后将到港日期、运输工具(车船号)、收货数(包括途死亡情况)及优质牛数量与每头骨肉重等资料填写在《供港活牛品质规格、死亡情况表》内,定期(按旬)反馈所属口岸公司。
为提高目测验收优质牛和评估骨肉重的准确性,港九市场有关人员每月一至两次集中在一起交流验收情况:找一卡牛及另一批(约5-6头)来自不同口岸不同品种的活牛,让参与交流人员各自先行观察及评定该卡牛的优质牛数量和头重(骨肉重)情况,以及这几只来自不同产区的活牛每头的骨肉重情况,再将这一卡牛过磅,以得出毛重数据,从而评估出该卡牛的骨肉重;另外几头来自不同产区的活牛过磅得出毛重数据,(拍卖后)再送往屠宰场屠宰,然后得出骨肉重数据,算出胴体率供日后参考。为掌握各种活牛出精肉率情况,两办验收人员经常进行屠宰分割实验,以算出出精肉比例,供日后验收评估时参考,并藉此提高验收准确性。
此外,在有条件的市场(九龙活牛市场),利用设置的地磅,每天早上开市前将一、两批不同种类活牛过磅,得出毛重资料(反馈口岸),以便折算出骨肉重量,以帮助提高验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