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49:4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7〕108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国有商业银行扬州(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扬州分行、扬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1、对各商业银行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包括:新增贷款、贷款增长结构、贷款增长率、增量贷存比、余额贷存比。
(1)新增贷款(分值30分)。当年实际新增贷款(按可比口径计算,包括呆账贷款核销和资产剥离等因素,下同),每增加1亿元贷款得2分;实际新增贷款为负数的,不得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贷款增长结构(分值10分)。当年工业类贷款增长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每新增5000万元得1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新增8000万元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3)贷款增长率(分值20分)。当年各项贷款年增长率达到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的,贷款每增加2000万元得1分;低于全市增长率的,贷款每增加3000万元得1分。最高不超过20分。
(4)增量贷存比(分值20分)。起评分15分。当年增量贷存比高于全市平均增量贷存比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5分;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3分。最高不超过20分。
(5)余额贷存比(分值20分)。起评分15分。当年余额贷存比高于全市平均余额贷存比的(计算全市平均余额贷存比时剔除邮政储蓄存款因素),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个百分点;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减少1个百分点,减0.3分。最高不超过20分。
2、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考核2类4项指标。
(1)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当年累计投放各项贷款比上年增长15%以上;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2)积极发展支农贷款新业务。当年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累计发放新业务贷款增长15%以上;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三、考核的组织依据与程序
1、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和扬州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扬州市银行机构信贷投入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并落实考核奖励事项。
2、考核依据为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监分局提供的年末金融统计报表及相关附报资料。
3、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小组于考核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对各被考核对象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对象。
四、奖励办法
1、本考核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各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与副职的奖金分配比例为1:0.8。被考核单位其他相关人员的奖励,可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筹资金解决。
2、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安排。考核小组根据各商业银行考核得分,结合市政府当年奖励金额,确定各商业银行的奖金数额。农业发展银行扬州市分行4项指标均完成,奖励金额按各商业银行机构所获奖金总额的平均水平计算,有一项未完成的,奖励金额在平均水平的基础上下浮10%。
3、出现支付挤兑风险并产生严重影响的,取消当年考核奖励资格。
本办法由扬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