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20:4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滨政发〔2006〕97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第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县(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为城市低保的审批管理机关。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受审批管理机关委托,可承担城市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四条 城市低保标准的确定,必须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应当低于最低工资、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利于促进劳动就业。
第五条 城市低保标准,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费用确定。
第六条 城市低保标准,分别由市和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区)的城市低保标准须报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同一城区低保标准应当统一。
第七条 县(区)要建立城市居民生活状况监测系统,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八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城市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