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12-28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12月18日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黑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根据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由市规划局、房产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财力和急需实物配租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减免,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5年(含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二)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是夫妻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
(四)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中3年内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最低收入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无房户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不具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十四条凡具备廉租住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认定其为低保户的相关手续,并连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l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房屋权属证书或承租公有住房情况的证明或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要提供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义务赡养人或抚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每年5月、6月两个月为集中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时间。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承租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情况、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三个方面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
(三)公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市房产局。
(四)核准登记。市房产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廉租住房材料,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布。有异议的,市房产局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原因。
(五)轮候。对已登记备案的家庭,由市房产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采取抽号排序方式轮候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无正'-3理由拒绝廉租住房安排的,应重新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之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市房产局,取消轮候资格。
经批准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合同。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房产局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跟踪掌握家庭人口和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吸纳进来。
第十九条对于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和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情况由市房产局逐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对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将每户分配廉租住房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经市房产局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房产局按规定下达补贴通知,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度向市房产局申报一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或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可依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享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市房产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局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局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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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06-12-28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12月18日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黑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根据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建设廉租住房。
第九条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由市规划局、房产局会同财政局根据财力和急需实物配租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减免,对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包括单身)均具有市城区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实际居住;并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5年(含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满1年;
(二)家庭成员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之间须是夫妻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已连续获得民政部门最低保障救助12个月以上;
(四)家庭成员自有私房(含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属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中3年内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最低收入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无房户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不具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十四条凡具备廉租住房补贴政策条件的家庭,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民政部门认定其为低保户的相关手续,并连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l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三)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房屋权属证书或承租公有住房情况的证明或租赁合同及租赁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除应提供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要提供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义务赡养人或抚养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每年5月、6月两个月为集中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时间。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承租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委托,接到申请材料5日内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人均收入情况、住房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三个方面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工作。
(三)公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相关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市房产局。
(四)核准登记。市房产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廉租住房材料,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布。有异议的,市房产局重新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未通过审核登记的原因。
(五)轮候。对已登记备案的家庭,由市房产局会同街道办事处采取抽号排序方式轮候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无正'-3理由拒绝廉租住房安排的,应重新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之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经核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上报市房产局,取消轮候资格。
经批准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合同。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房产局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跟踪掌握家庭人口和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吸纳进来。
第十九条对于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和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情况由市房产局逐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对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将每户分配廉租住房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经市房产局确定符合租赁住房补贴条件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房产局按规定下达补贴通知,并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每年度向市房产局申报一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或廉租住房。
第二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可依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享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对拒不退还廉租住房的,市房产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局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二十五条市房产局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黑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