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经黑河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市一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以提供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服务的方式,组织来黑河的旅游者和本市市民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活动。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黑河市旅游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物价、公安、行政执法、交通、卫生、税务、质监、工商、港口与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会同旅游部门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行社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将游览线路、价格及餐饮购物安排等报市旅游局。除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的导游员、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或道路客运从业资格。导游员上岗时应佩带导游证。
第六条用于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发的车辆营运证和旅游汽车专用标志,并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在用于一日游车辆的显著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车厢内悬挂或张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一日游须知、推荐线路和价格表、旅游投诉电话。
第八条制作、发布一日游广告及其他服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用模糊词语误导旅游者。
第九条旅行社可以派出工作人员在口岸、宾馆、酒店等场所设点组织客源。经营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和其他应当向旅游者告知的事项。旅行社设立经营点,应当与经营点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览(含旅途)时间应当在7小时以上,旅游购物不得超过1次,合同以外付费景点不得超过2个;
(二)推荐旅游者自愿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在市旅游局批准的旅游定点餐馆安排就餐。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旅游定点餐馆行业标准和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专用收费单据;
(六)接受市旅游局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一)旅游行程,包括车辆、导游、游览景点(含合同以外付费景点)、餐饮、购物等;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旅游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公布。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合同以及招徕、接待旅游者的其他资料制成业务档案,以备市旅游局核查。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为2年。
第十三条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导游员和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收客业务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游者;
(二)为排挤其他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
(三)未经游客同意改变游览路线、减少游览景点;
(四)擅自提价或向旅游者加收费用;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参观、就餐、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
(六)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等);
(七)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接待一日游的景区(点)可进入性较好,区内游览(参观)路线布局合理、顺畅;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齐全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gb/t10001.1-2000的规定。
第十五条景区(点)导游员(讲解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第十六条景区(点)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第十七条景区(点)要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l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达到gb9667规定的卫生标准。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全部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旅游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导游和驾驶员的服务工作,自觉遵守游览纪律。
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在一日游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市旅游局所属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者将投诉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市旅游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一日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旅游局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权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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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经黑河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黑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市一日游管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以提供交通工具和导游等服务的方式,组织来黑河的旅游者和本市市民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点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活动。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黑河市旅游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市物价、公安、行政执法、交通、卫生、税务、质监、工商、港口与口岸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会同旅游部门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行社从事一日游活动,应当将游览线路、价格及餐饮购物安排等报市旅游局。除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的导游员、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导游或道路客运从业资格。导游员上岗时应佩带导游证。
第六条用于一日游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发的车辆营运证和旅游汽车专用标志,并符合《旅游汽车服务质量》行业标准。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在用于一日游车辆的显著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车厢内悬挂或张贴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一日游须知、推荐线路和价格表、旅游投诉电话。
第八条制作、发布一日游广告及其他服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用模糊词语误导旅游者。
第九条旅行社可以派出工作人员在口岸、宾馆、酒店等场所设点组织客源。经营点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和其他应当向旅游者告知的事项。旅行社设立经营点,应当与经营点所在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条旅行社从事一日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览(含旅途)时间应当在7小时以上,旅游购物不得超过1次,合同以外付费景点不得超过2个;
(二)推荐旅游者自愿办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
(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在市旅游局批准的旅游定点餐馆安排就餐。定点餐馆要严格执行旅游定点餐馆行业标准和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旅行社专用收费单据;
(六)接受市旅游局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一)旅游行程,包括车辆、导游、游览景点(含合同以外付费景点)、餐饮、购物等;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解决办法。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旅游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公布。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合同以及招徕、接待旅游者的其他资料制成业务档案,以备市旅游局核查。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为2年。
第十三条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导游员和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收客业务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徕旅游者;
(二)为排挤其他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参与竞争;
(三)未经游客同意改变游览路线、减少游览景点;
(四)擅自提价或向旅游者加收费用;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参观、就餐、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
(六)收受回扣、索要小费(包括证券、实物等);
(七)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接待一日游的景区(点)可进入性较好,区内游览(参观)路线布局合理、顺畅;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齐全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gb/t10001.1-2000的规定。
第十五条景区(点)导游员(讲解员)必须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gb/t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第十六条景区(点)要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第十七条景区(点)要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l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达到gb9667规定的卫生标准。
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全部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第十八条旅游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配合旅行社、导游和驾驶员的服务工作,自觉遵守游览纪律。
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在一日游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市旅游局所属的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管辖范围内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或者将投诉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九条市旅游局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一日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旅游局和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权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