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2020年07月21日23:41:4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淮政〔2005〕73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
二、土地政策
(二)凡来本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供地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三)支持鼓励建立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用途(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并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只要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可暂不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对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0%,余下的60%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发临时证,但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发放、收缴条件。
(五)在国家、省、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具备资质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勘查开发。
三、财政政策
(六)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资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扶持。
(七)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赢利之日起,前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八)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本着优于前款的原则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优惠待遇。
(九)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3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十)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外投资企业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人民币(含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我市下发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一)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享受本政策。
(十二)本政策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淮政〔2003〕11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200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