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应依据商标法第32条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进行:
第一,申请人资格。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申请人。
第二,申请的时限。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对该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核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申请复审。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迟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延期,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第三,申请复审的书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申请人应认真填写申请书,特别是要填写充足的复审理由)
2.盖有商标局“驳回”印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
3.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
4.商标图样(原图样10张)
5.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用以确定复审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等。
法律依据
《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