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以下这些欠条不受理:
1、因不合法的借贷关系,所形成的欠条。一般是指从事非法活动之债、高利贷利息之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之债等。
因为上述的借贷关系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上述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一方不是真实意愿所写下的欠条,写了也是无效的。这里面存在的情形包括:暴力威逼、乘人之危或威逼利诱等情况下,对方迫不得已写下的欠条。
3、欠条的内容所显示的公平性严重缺失,或者表述和理解有重大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写下的欠条也是不能生效的。但是,当事人可以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