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无效。
1.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可以得知:夫妻一方有权处置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这个规定过于笼统。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夫妻间对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理,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重要财产处理决定的,需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将共有的房子作为抵押物,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房产在夫妻双方生活中是一个重要的财产,并不是简单的日常生活的财产。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同样在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登记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