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口头声明放弃继承权的,本人承认的,有法律效力。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对放弃继承有了明确的解释,其中第四十七有这样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在《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第八条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问题做出的解释是:“如果公证机构尚未出具公证书,且其他继承人均书面同意其撤回放弃继承声明书的,公证机构可以认可其反悔;如果其他继承人反对,或者已经出具公证书,则建议其就相关的民事纠纷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五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光在口头说不继承财产在实际操作上很难认定为有效,对方要是不遵循相关的规定,继承者其实也很难要求对方不继承遗产。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第四十八条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第四十九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第五十一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