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传销犯罪不属于过失犯罪,而属于故意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案例】
2006年以来,被告人包某某等20人先后加入某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销售某某美容养生按摩器等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2500元至100000元不等的费用购买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高额回债为诱饵,宣传“对碰奖”、“推荐奖”、“代数奖”等奖金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非法获利9亿余元,其中仅包某某夫妻二人非法获利就高达6.9亿余元。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包某某等人五年及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