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法规效力

2021年04月07日15:10:02

1.请简述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体系:

1.美国成文法基本上是州一级的法律。

2.除了民事诉讼课程是联邦法,美国法学院第一年的课程几乎都是州法律。

3.陪审抄团制度是美国法律的一个特征,它是美国法不仅区别于袭大陆法系甚至区别于英国普通法。

4.两套平行的系统:州法院适用州法律,联邦法院适用联邦法律。州法院有权力适用州法律,包括州宪法。所有联bai邦法院都适用州法律。

5.只有当案件上升到联邦问题的程度,或考虑到某案涉及公民的异籍身份问题,联邦法院才介入。

6.美国法官走的是全方位路线,大du陆法系法官走的是专业化路线。

7.美国的司法审判中,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不需要对争议事实进行认证和裁决。

8.美国法律系统的权力是分散的,它的运行依靠的是各个平等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协调。

9.上诉案件原则上都是法律审,很zhi少涉及事实审 。

10.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的 。

11.案件记录是美国法学院的授课内容之一。

12.实用主义哲学影dao响深远,现实精神和经验分析是美国法律思想的基本特征。

2.美国的法律

宪法:宪法的特点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

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

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

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

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

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

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

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

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

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

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

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侵权法: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

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

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

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

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

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后产权方归还抵押人。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人未清偿以前,营建人或修理人对财产享有担保利益。

继承法: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

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

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不少州还规定从遗产中。

3.美国法律是什么法律

世界五大法系为:中华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经解体。其中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一般会把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而英美法系就不会这样的区分,英美法系主要把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类方法的不同对法律的制定有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第六,法律术语的不同。两大法系的法律术语有很多不能相互对应的概念,即使有相同名词的法律术语,但是在意思上也会有很大的区别。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扩展资料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体系。它与法系有一定联系,但又区别于法系。法学体系是一种学科体系,是一种学理分类。而法系是一种关涉传统的体系,是一种现实分类。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开放性与适时变化性。

法律文件体系可以划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与法系比较起来是一个横向分类与纵向分类的区别。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世界五大法系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大陆法系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英美法系

4.请简述美国法律制度

美国法律概况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

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尽管官方和非官方机构提出过不少供各州立法参考的模范法典草案,但各州采纳程度不一。路易斯安那州原为法国属地,保留了法国法传统;西南部各州的亲属法则具有法国法和西班牙法的色彩。

宪法 美国宪法的特点是: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

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

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民法 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

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 契约法 主要是判例法。

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美国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与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前者包括超过500美元的买卖契约、不动产契约、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契约、承诺在儿女结婚时转移财产的契约,以及遗产管理人承诺以自己财产支付死者债务的契约等;不过,买卖契约可以以部分履行或收受作为成立的依据,不动产契约可以以买受人的进行修缮、迁入或支付部分房价作为成立的依据。

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必须有契约成因,即以交易为内容,因而无偿赠与虽可在事实上履行,却不能作为契约成因,不产生请求权。与英国法不同,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者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者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

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

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

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

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 财产法 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

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

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抵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产权;但有少数州规定,法定产权在抵押期间归承押人所有,在全部清偿。

5.关于美国法律的问题

你这是对法律的一个误解。

法律不能做到绝对的公平,法律讲的是事实证据。并且要符合程序规定取得的事实证据。

就是因为法律不能保证所有的公平所以才有了程序制度。

程序的规范化会尽可能的降低法律的不公平现象,但是绝对不能杜绝。

林肯因为被陷害是由于这些法律证据都是伪造的,而且是国家最高机关伪造的。但是这些证据在没有调查出是伪造之前一切都是合法有效的。

但是如果在我们国家就不会有这种很严格的遵守法律程序来办事的情况。比如一个行政机关干涉法院判决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就很普遍。但是在美国这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

电视剧里来总统还必须要伪造证据来陷害林肯为什么不直接杀了他呢?因为他已经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审判了,政府就不能可能利用非法途径杀他了。就只能是利用其他手段,比如派那些秘密特工。

其实这个片子更说明美国的法制的健全。因为这里牵扯的法律问题都是符合程序规定的。

但是片子反应出了另一个问题,就是国家机关的秘密机构的权限过大(CIA,FBI,和军情处等等),你看到很多人都是被特工杀死的。

要研究这些法律问题你还要多多学习。我说的这些还是皮毛。总之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能绝对健全,只能是趋近于完善。

美国法律法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