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7日15:44:59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政府在餐饮业卫生监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管力度,制定并落实《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加强餐饮环节监管。

二是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四是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制定《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部署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专项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五是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预警和评估信息。

2.酒店食品安全法的内容是什么

一、从事餐饮作业的人员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保证餐饮环境设备的卫生安全,要定期消毒。

三、要严格执行加工操作卫生要求规定。

四、原料采购要做好采购记录,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应登记做好记录。

五、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保持清洁,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并定期检查。

六、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七、备餐及供餐时操作人员应进行清洁、消毒手部,检查待供应食品,有异常的不得供应。

这个给你坐参考

我们酒店用的也是规章制度,安全法德内容部清楚呢

3.“饭店业涉及的环境保护和食品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将环境管理融入饭店经营管理之中,运用环保、健康、安全理念,坚持绿色管理和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使用资源的宾馆(酒店)。

其核心是为顾客提供符合环保、有利于人体健康要求的绿色客房和绿色餐饮,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是国际通用的“生态标志”和环境品牌。

绿色环保宾馆(酒店)主要有三个特点:安全、健康、环保。安全是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一个基本特征,主要关注的是宾馆(酒店)行业的公共安全和食品安全这两个因素。

健康是指为宾馆(酒店)行业消费者提供有益于大众的身心健康的服务和产品。环保主要是指宾馆(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节能降耗,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同时,由于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创建、实施与保持将是一个持续的发展过程,在标准中根据企业在提供绿色服务,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的不同程度的改进,绿色环保宾馆(酒店)分为A级到AAAAA级共五个等级,以鼓励企业持续不断的努力。 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原则是:自觉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饭店经营不产生扰民问题,采用清洁燃料,不烧原煤;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植物食品;不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和造成资源浪费的一次性餐具,餐具有完备的消毒措施;积极经营绿色无污染食品,做到餐桌无公害;提倡节约,能主动建议顾客带走剩余食品;环境整洁、空气清新,体现绿色风格;服务员服饰整洁,室内外设置有环境公益宣传画或警语;推行标准化管理,符合卫生防疫标准。

一、等级划分及标识 绿色环保宾馆(酒店)分为五个等级,根据企业在提供绿色服务、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不同程度的努力,分为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共五个等级。AAAAA级为最高级。

1、A级 表示饭店符合国家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并已开始实施一些改善环境的措施,在关键的环境原则方面已作了时间上的承诺。 2、AA级 表示宾馆(酒店)在为消费者提供绿色服务、减少企业运营对环境的影响方面已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3、AAA级 表示宾馆(酒店)通过持续不断地实践,在保护生态和合理使用资源等方面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在本地区宾馆(酒店)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4、AAAA级 表示宾馆(酒店)的服务与设施在提高生态效益的实践中,获得了社会的高度认可,并不断提出新的创举,处于国内宾馆(酒店)行业领先地位。

5、AAAAA级 表示宾馆(酒店)的生态效益在世界宾馆(酒店)业处于领先地位,其不断改进的各项举措,为国内外酒店采纳和效仿。 二、评定方法和管理原则 1、绿色环保宾馆(酒店)的评定采取企业自愿申请,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的方式对企业进行评审。

2、企业参照绿色环保宾馆(酒店)评定条件及自我评估表,开展实施活动。企业根据实施结果,填写有关评估材料报各市(地)评选表彰领导小组。

在地、市评选的基础上,开展自治区评选表彰活动。凡申报受自治区表彰的“绿色环保酒店(宾馆)”须向所在地的地、市宣传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报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等联合组成“绿色环保酒店(宾馆)”评选表彰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指导、协调和评审工作。各地推荐“绿色环保酒店(宾馆)”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0日。

4、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后,委派审核组对该企业进行现场评审,出具评审报告并确定等级。 5、一个企业评定一个等级,如果企业由若干分店组成,应按各店的实际情况分别评定等级。

如果是连锁店,可以统一申报,一次评定。 6、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市的推荐意见,对推荐的酒店(宾馆)进行审定、考核。

经审定、考核的“绿色环保酒店(宾馆)”,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发文表彰,授予相应等级的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标志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7、自治区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全区的“绿色环保酒店(宾馆)”创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全区“绿色环保酒店(宾馆)”创建工作的培训、学习、交流、考察、日常指导工作等活动。

经评定的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符合条件的,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称号。在此期间,应企业的申请,可安排进行晋级评定。

8、绿色环保宾馆(酒店)标志牌由自治区绿色环保宾馆(酒店)评选表彰领导小组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擅用。 9、企业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利益损害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摘牌等处理。

饭店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事故,星级宾馆(酒店)受到降低星级或取消星级饭店称号处理者,一年之内不得参与评定或评为绿色环保宾馆(酒店)。 三、评定条件 (一)绿色管理 1、遵章守法。

宾馆(酒店)最高。

4.酒店商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为落实超市(商场)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负责食品进货查验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采购食品,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食品商品,应当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八条食品安全经营承诺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消费安全,本超市(商场)郑重承诺: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本超市(商场)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措施,及时发现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不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过期食品、变质食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发现问题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5.与餐饮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07月20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6修订),2016年02月06日发布。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已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5月1日施行。此管理办法共由六章组成,每章若干条例,达到监督管理餐饮服务行业的目的。

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的。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内容涉及餐饮服务场所、食品处理、清洁操作、餐用具保洁以及外卖配送等餐饮服务各个环节的标准和基本规范。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7、《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食(饮)具消毒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细菌指标、采样方法及卫生管理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食堂等饮食企业的食(饮)具,也适用于个体摊点的食(饮)具。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9、《食品安全法》本规范规定了餐饮业选址及环境、加工经营场所、餐饮具与工具设备、卫生管理、原辅料、加工操作等方面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6.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质检总局第98号令《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7.食品卫生相关法规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以下称食品相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严经营活动,对社 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 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 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邵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 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馆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 件应地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 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 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 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 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 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 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 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雷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 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 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 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三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 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 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 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运用科学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 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 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 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的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

酒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